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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个人户口) 下列及附件所载的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下称"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在各地的支行和办事处,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向其每一位个人客户(下称"客户")提供的所有户口和服务。客户收到此等条款和条件后若使用或继续使用该等户口或服务,即可被视为已同意接受此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
1. |
各户口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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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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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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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单数词之含义包括复数词,反之亦然;而单一性别之词语亦包含所有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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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一条文的标题是为方便阅读内容而加入,在解释此等条款和条件时须不予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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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无论何时当“包括”词被使用时,另一词“但不限于”须视作紧接着“包括”一词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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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条文或附件是指本条款和条件的条文或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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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凡适用之处,人士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非法人机构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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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规限户口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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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循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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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兑现及遵循客户或其代表客户所提取、签署、背书、接纳或开出的所有支票、本票、付款指令、汇票及其他的票据(在银行允许的情况下,即使有关户口已经或将被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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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依循任何指示,交付或处理由银行不时地以担保、保管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持有的客户的所有或任何证券,文件或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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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接受及依循任何指示,存入任何款项于客户的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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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执行(包括即期及远期)外汇买卖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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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执行由客户发出就其户口的任何指示或指令;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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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接纳并依赖由银行真诚地认为是由客户或其所授权的人士签署的任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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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最低结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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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终止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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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银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客户的任何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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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户口结余为零及户口在银行规定期限内无收支纪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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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银行认为户口被用于非法或不适当目的,或户口并未被运用于满意或合理的用途上,银行可立即终止户口;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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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以合理时间预先通知终止户口,不论有否就终止户口给予特别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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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当银行根据第15条向客户发出终止户口的通知后,客户可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内到银行领取(扣除所有收费后的)户口结余,或银行可酌情将(扣除所有收费后的)户口结余以支票、本票或即期汇票送达至最后为银行所知的客户地址,风险由客户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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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当户口按照上述(b)段的户口规定而被终止后,银行将完全免除承担或解除其后的任何责任,包括支付客户任何以支票提款或随后需兑现的支票。客户同意单独对因终止户口而产生的任何和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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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足够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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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在透过任何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在任何户口中提款、转账或使用其他服务时,须确保其户口有足够存款。如有关户口的存款不足,银行无义务执行该提款或转账的指示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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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除非与银行有预先安排,否则户口不得透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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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除上述(b)段的情况外,如银行在有关户口存款不足下进行了提款或转账,客户须按银行要求,偿还银行所透支或转账款项,并附加手续费及按银行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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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保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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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银行并无责任为客户保存任何与 户口有关的支票或文件。如客户要求提供时,银行可在收取服务费用后向客户提供该等支票或文件的影印本,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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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不影响上述(a)段的情况下,银行可酌情及随时就客户的任何户口而收到的一切文件,经银行安排将其储存于微缩菲林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媒介之后,即可予以销毁及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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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签署和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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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息、服务费和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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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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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银行指定的户口可依照银行不时厘定并公布的利率赚取利息。此等利率于银行的各支行公告及展示于银行的网址,并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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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任何户口的结存少于银行不时规定的最低存款额,该户口将不获享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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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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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银行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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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就客户的任何户口,任何特殊或固定的指令或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服务收取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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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就任何低于银行规定最低结余的户口或在银行订定的期间内持续无收支的户口及/或自开立户口日三个月起(或由银行订定的其他期间)内取消的户口收取服务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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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经预先通知,根据澳门银行公会的 适用规则和/或其他适用法律和规则,以银行酌情认为适当的方式收取其他类别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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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银行可从客户的任何户口中扣除所有适用收费,并于扣除收费后通知客户,说明收费的性质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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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银行服务费的详情及细则在银行所有支行均有展示,客户亦可随时向银行要求索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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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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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存入支票及提取未结算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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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存入需结算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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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银行只接受支票或其他需结算票据的托收,而在有关票据结算前,客户不能提取有关票据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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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银行应运用合理之审慎态度保管及处理客户所托收之支票或其他需结算票据;有关支票/票据如有不是因银行严重疏忽所导致之损毁、损坏或延迟,银行毋须为客户所蒙受之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亦可能因应客户之托收所需授权第三者保管及处理所托收之支票/票据,如有任何损毁、损坏及延迟,银行亦毋须为客户所蒙受之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银行概不须为支票/票据损毁、损坏及延迟等原因而导致之损失而负上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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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以第三者抬头支票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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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提取仍未结算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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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银行收到款项或证明已付款的最终通知书前,客户不可就存入其户口仍未结算的票据、银行汇票或支票提取款项。通过澳门票据交换所结算的票据,其款项通常可在存款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收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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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需经澳门境外结算的票据的托收时间因应所涉及的国家而异,客户应向银行的任何支行查询,以确定收取最终通知书的所需时间。存款的有效日期以票据兑现后银行确认收妥最终款项为准。如任何交易被拒绝承兑或遭付款银行退回,该票据将退还客户及客户须支付有关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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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未结算资金不累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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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所有于营业日正常结算时间之后收到需结算的票据,将被视作于下一个营业日托收至客户的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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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结算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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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不损第3.3项条文的情况下,如银行允许客户提取托收账项或来自任何户口的转账资金,一旦出现以下情形,客户须按要求全数补还给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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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银行未能在预定收款时间内收到全部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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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上述账项的托收或资金的转账导致客户在银行的任何户口出现透支;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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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银行在接受转账后,无法根据银行业务惯例收取或自由处理该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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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此外,假如银行接受以客户为受益人 的托收账项或转账资金代替以现金偿还客户的债务,则该项交收须于银行全额收到上述账项或资金时方可作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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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口结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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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发出户口结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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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户口结单通常按月或按其他另行安排的时间寄给客户。但对于在相关期间内无进支活动的户口,银行保留不发结单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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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果客户在户口结单有关期间过后 十个营业日内仍未收到该户口结单,客户须即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发给结单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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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错漏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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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殊条款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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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支票户口进一步受到附件一之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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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储蓄及定期存款户口(包括「零存进富储蓄计划」户口)进一步受到附件二之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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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贵宾理财]及[智选理财]服务进一步受到附件三之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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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电子理财服务进一步受到附件四之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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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人民币银行服务进一步受到附件五之规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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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币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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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在不损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外币户口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外币户口的存款或提款,必须以银行所接纳的货币进行。如需将货币兑换,折换金额将不能超过银行不时规定的每日或每项交易限额(如有),而折换价须按存款或提款当时银行提供的汇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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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对于因税项、关税或贬值以致存入户 口的任何外币减值,或是因兑换或汇款的限制、收购、非自愿性转账、使用军事或篡夺力量,或其他银行无法 控制的类似原因引致无法提供该等货币,银行均不负或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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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汇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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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同意当客户作为每个汇款交易的汇款人时,银行会将汇款申请表格上的资料,如客户名称、地址及客户是否持有本银行之户口等资料需要透露予中介人或收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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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客户于要求银行提供汇出汇款服务时需自行负责向银行提供准确的汇款收款方的资料。客户确认,当银行向客户提供办理汇出汇款服务时,银行只是担当代理人的角色,对于收款方的运作或收取任何服务费,并无任何控制权。对于汇出的款项,收款方可动用该等汇款的时间将视乎收款方地点、电讯系统及银行业务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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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对于电汇传送过程中可能造 成的任何损失、延误、出错、遗漏或残缺,此等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但是,倘若该汇款未能完成,银行会尽快通知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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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在运作情况上有需要,银行保留透过以其不时订定的任何往来银行/代理人/中介人办理汇出汇款的权利。如汇出汇款需要兑换为其他货币,折换金额将不能超过银行不时规定的每日或每项交易限额﹙如有﹚,而折换价须参照银行当时的汇率。除非银行与客户之间另有约定,否则由银行本身或其在香港以外的往来银行/代理人/中介人因汇出款项而产生的收费和支出将从汇出款项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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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假如客户取消汇出汇款服务并选择以不同于汇出款项之货币收取退款,银行将按退款当天的银行买入价,将款项退还给客户。任何因取消汇款而产生的费用,概由客户支付,并由退还款项中扣除。客户将不会获退还电报费用和已缴付的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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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付款通知是在银行不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收到或付款通知上列明的生效日期较后于银行收到该付款通知的收件日期,该汇入款项(任何货币)将不会在银行收到该付款通知当日存入客户的户口。此等汇入款项须待汇入存款实际存入客户的有利息户口后才开始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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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任何以外币为单位的汇入款项如需兑换为澳门元,将按银行当时的澳门元卖出价兑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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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银行会就每一汇出汇款或汇入汇款向客户发出通知,如有任何错误,客户应尽快通知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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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名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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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所有联名人士皆对有关户口的义务有共同及个别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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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当提述到客户时,即指每一位联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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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除另作订明外,每一位联名人士均有权独立运用该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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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银行有权与任何联名人士就任何事情上分别进行交易,并可在不影响银行于其他联名人士所享有的权利和补偿的情况下,对任何联名人士应负的责任作出改变,或是给予时间上的宽容或其他的特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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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倘联名账户持有人发出不同指示,且互相抵触,本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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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对任何联名人士发出通知即视为有效地对所有联名人士发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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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在银行有酌情决定权及在无相反指示的情况下,所有以一位或以上联名人士之名义收取的款项均可存入该户口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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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银行可以代收任何发给一名或以 上(但非全部)户口持有人的支票、汇票或其他金融票据,包括载有特别划线,而未经抬头人背书之支票,并将 有关票据存入该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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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户口的任何结余由联名人士 以联权共有人身份拥有,而尚存者取得权亦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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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当任何该等人士去世时, 银行将按尚存者的指令;或当所有该等人士去世时,银行将按最后尚存者的法定代表(经出示由澳门具权限当局发出之继承证明("确认继承资格","公证确认继承资格"或"认可分割之判决")的指令处理该户口的任何结余。但该指令不损银行就此该结余而享有的担保权利、留置权 、抵销权、反诉权及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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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倘一名或以上有关人士身故、申请/被申请破产或清盘或精神或其他方面丧失能力,本行将有权以账户内的贷款结余、抵销本行向该人士作出或可作出的任何申索。此外,本行将有权全权冻结账户及拒绝任何与此有关的交易或拒绝接受有关账户或服务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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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付款予法定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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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停户口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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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若银行获悉有关客户之破产呈请,或客户开始与任何债权人为考虑任何独立自愿债务偿还安排而开始进行商议,银行可暂停该客户名下户口的一切或任何使用,直至银行确信有关呈请已获不可撤销地解除为止。上述暂停使用期间,无论银行与客户之间关于客户名下户口、信用或其他信贷或银行安排之任何现有或将来的授权书或其他协议有任何条款规定,银行有绝对酌情权拒绝依照有关该客户名下户口之使用的一切或任何指示(无论是银行获悉有关该客户破产之呈请之前或之后发出的)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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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任何客户进行可疑交易,银行可暂停所有或任何与客户名下持有的户口有关的交易活动,直至银行认为该等由客户持有的户口不存在违法或可疑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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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银行不须向客户承担任何根据以上(a)段关于暂停使用任何户口所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为的责任,除非是由于银行的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员严重疏忽或行为不当直接引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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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诉、法律责任及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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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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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法律责任及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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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对因下列情况所可能引起、或使客户蒙受、或客户被提出的司法程序或起诉,银行均不须为此负上任何债务、索偿、损失或损害赔偿、诉求、税务、成本、收费或支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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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客户未能遵循此等条款和条件及未 能在与银行进行交易时尽谨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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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银行以诚信执行的情况下,误会或 误解任何由电话、电子媒介或其他方式发出之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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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客户不能连接上或使用银行提供 的任何电子银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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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银行直接或间接因任何不受其合理控制之情况或事件影响(包括设备或电脑故障、停电、网络或电讯停止、电汇或转账设施出现干扰、阻断、错误、延误或损坏、或第三者拒绝或拖延采取任何行动)而未能履行任何责任或服务或采取任何行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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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不受本行控制的任何原因或理由,包括但不限于遵任何条例、法规、守则、法令、法院冻结令、通知、指引、指令或应公众或监管或政府部门的要求或由于任可征费、税项、禁运令、暂缓、外限制或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其他行为,邮递的任可遗失及失误或任何交易所、同业公会、市场或结算所的其他罢市、收入或暂停买卖、任何天灾、火灾、水灾、霜冻、台风、爆炸或不可抗力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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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客户须赔偿银行、其管理人员、雇员及银行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士因客户持有银行户口、与银行户口进行交易、或银行执行客户要求的支付金钱交易、或银行提供的服务,及/或银行根据此等条款和条件行使其权力及权利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诉讼、责任、索偿、诉求、损失或损害赔偿、税务费用及任何银行因此而引起的成本或支出(包括法律费用),除非该等债务、索偿、费用、损害赔偿、支出、诉讼或司法程序直接因银行的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员的严重疏忽或故意犯错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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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无间接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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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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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抵销 |
银行可随时及在毋须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组合或合并任何户口(以任何类别、任何地方、不论户口是否以客户个人或与其他人联名名义管有,及是否需要通知),及抵销、扣除、提款、运用及/或转移其总额并存入一个或多个户口内以满足客户对银行的其他户口或任何有关的客户的义务及责任,不论该义务及/或责任是否属于现在的或将来的、真实的或可能发生的、基本的或附属性的、多项的或共同的、有抵押的或没有抵押的,及不论客户以任何身份拖欠银行的所有义务及责任。并且,若组合、合并、抵销、扣除、提款、申请及/或转账涉及由一种货币兑换至另一种货币时、该外币兑换将以当时于相关的外币交易市场的即时外币交易的即时外币兑换率为准(银行有最终决定权)。如属联名户口,银行可行使此条款和条件赋予的权利,运用该联名户口之结余以支付一个或多个客户所欠银行的债务。银行将立即向客户通告有关此条款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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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
客户授权银行行使留置权以接管拥有或控制客户于银行存放的所有资产,不管该资产以任何理由,或是否与一般性的银行业务往来相关。银行有权变卖该资产,如有需要,更可使用其净收入以偿还客户对银行应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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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 |
银行于第12项条文下的权力是额外及没有损害任何由法律授予银行的留置权或其他权力。银行的权力适用于所有客户对银行的债务,无论该债务或其他部份是由任何户口或以任何形式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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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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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资料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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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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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银行可透过不时由客户提供并于银行有记录的联络资料 (包括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及传真号码) 以书面的方式向客户发出任何通知、要求、公告或其他通讯书面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即视为已经正式发出,并为客户收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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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专人送递,在送递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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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如以邮递,在邮寄日后的第七个营业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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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如以传真、电子邮件、短讯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送,则在发出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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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所有由银行发出并受此等条款和条 件规限的户口收费或有关服务的通知或宣布,如按以下方式处理,即被视为已有效发出,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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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银行在其支行放置或展示该等通知或宣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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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银行于澳门每日流通的报纸登载或展示该等通知;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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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银行以普通邮递方式将通知寄往最后为银行所知悉的客户地址;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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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通过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就运作的交易在银行的网址上放置或展示该等通知,无论客户是否收看或阅读该等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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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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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并非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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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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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业务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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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权依据一般业务惯例及程序执行及只接纳可行及合理(由银行评定)的指示;及拒绝接受或进行任何可能对银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银行利益的指示。为免争议,银行获授权参与及按照有关监管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及为银行提供中央结算、清算及相类设备的系统的规则及章程,可是,在每个情况下,银行不会对该机构或系统的部分操控者或管理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负上责任。 |
|
||||
16.4 |
录音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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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可分割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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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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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准据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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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
附件一
支票户口的条款和条件
以下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银行向其客户提供的所有支票户口有关服务。银行不时制定的"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下称"条款和条件")应视为已全文载于本附件,适用于下述情况。
1. |
签发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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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签发支票,只可使用银行提供的格式支 票以户口记账货币开出。 |
||
(b) |
客户与银行结束任何支票户口,必须向银 行退还或销毁所有未使用的支票。 |
||
2. |
递交支票簿 |
||
3. |
支票簿的保管使用 |
||
(a) |
客户收到支票簿时,应仔细核对支票张数和检查 支票上所印的账号及支票系列号码。如有任何不符,应立即通知银行。 |
||
(b) |
支票簿必须放置于安全之处,以防遗失或被窃。 |
||
(c) |
客户如有已签署的支票或支票簿遗失或被窃,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银行。如在银行实际收到通知之前支票已被兑付,银行概不负责客户的损失。 |
||
4. |
填写支票方法 |
||
(a) |
客户填写支票时,应使用不可擦除的墨水或原子笔清楚写明支票的大写金额和数目字金额,为防止欺诈,大写金额和数目字金额应尽量贴近左边以免被加插文字或数目。大写金额后应画一线条或以"正"字押尾。 |
||
(b) |
支票上的所有涂改必须由客户全签确认。银行不负责因为支票有不易察觉的涂改而产生的损失。如果支票金额填写有误,应将该支票作废,另填一张新支票。 |
||
(c) |
客户同意填写支票时需小心谨慎,避免以任何可能使支票被涂改或可能有利欺诈伪造的方法和/或方式填写支票。 |
||
5. |
邮寄支票 |
||
6. |
停止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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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客户欲停止支付任何一张支票,必须向银行发 出完整的指示使银行可完全识别该支票,同时必须附上银行进一步要求的文件。上述指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
||
(i) |
支票号码; |
||
(ii) |
支票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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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收款人名称;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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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金额。 |
||
|
(b) |
客户同意当客户关于废止支票以避免支付的指示于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内作出,银行只会于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后停止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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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客户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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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补偿银行因兑付或拒付支票而可能合理地引起或让银行承担的合理金额的损失; |
||
(ii) |
于(aa)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前,及(bb)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届满后,银行不须对未有执行客户指示承担责任,除非,在后者情况下,未执行指示是由于银行任何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不当所导致; |
||
(iii) |
如果支票已被收回或销毁,或需取消停止支付指示时,尽快以书面通知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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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若银行未能于支票提示付款期限届后六个月内收到任何取消废止的指示,则支票将视为确定废止。 |
7. |
责任 |
||
(a) |
客户确认,如果客户未遵守此等条款和条件和在保管及使用支票以及一般使用户口时不谨慎而蒙受任何损失,银行不须承担责任。 |
||
(b) |
银行无义务承兑任何有污损、填写有误或涂改后未经客户全签确认的支票。如果银行在其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不当的情况下承兑上述任何支票,银行不须因此而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
||
8. |
服务费 |
||
(a) |
银行因客户户口存款不足,或因支票票面上出现不合常规而拒付客户所开的支票时,银行可按所定收费收取服务费。 |
||
|
(b) |
银行可能在适当时可于个别支票户口收取所有退回支票的手续费。该手续费根据银行不时厘订的基准及以该支票户口所支付超过有关机构不时为该户口设定的每日上限的总金额计算。 |
|
9. |
提款及支付 |
||
(a) |
银行保留其权利,酌情于任何时间以下述任何方式满足支票户口的提款要求: |
||
(i) |
电汇传送; |
||
(ii) |
现钞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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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签发银行本票或即期汇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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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如从外币户口提款时,银行签发一张以该货币为单位、可向 该货币所属国家的银行提款,并受该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政府的措施和限制所规限的支票;或按付款时的银 行买入价,将该等外币结算成等值的澳门元,并以澳门元支付。 |
||
(b) |
任何由外币户口以该外币的现钞提款均限于 提款时该外币的供应量。 |
||
10. |
支票结算方式 |
||
|
(a) |
由客户所开出并已获支付的支票,在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后,可由代收银行或澳门票据交换所保留。保留期为与结算所操作有关的规则所列明的期间,而在该期间之后,代收银行或澳门票据交换所(视属何情况而定)可销毁该等支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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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银行获授权按照上述(a)段条款与包括代收银行及澳门结算所订立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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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银行可向要求提供已获支付支票实物正本或副本的客户,按所定收费收取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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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银行不须承担任何无出示己获支付支票实物正本或副本之责任,更不能控制捡索支票所需时间。 |
附件二
储蓄户口、通知存款户口和定期存款户口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零存进富储蓄计划」户口的条款和条件)
甲. 一般条款
以下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银行向其客户提供的任何货币的储蓄户口(结单或存折储蓄)、通知存款户口、定期存款户口(包括「零存进富储蓄计划」户口)及有关服务。除本附件甲部的条款外,亦需依从列明于此条款和条件内附件丙部适用的附加条文(凡文意所需之处),若附件甲部、乙部及丙部的条文出现分歧,以本附件丙部为准。银行不时制定的"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下称"条款和条件")应视为已全文载于本附件,适用于下述情况。
1. |
提款和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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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可于银行在澳门的任何支行填妥银行提供适当的提款单后或以其他经银行预先安排的方式从客户的储蓄户口、通知存款户口或定期存款户口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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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银行保留其权利,酌情在任何时候以下述任何 方式满足提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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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电汇传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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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现钞付款; |
||||
(iii) |
签发银行本票或即期汇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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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如从外币户口提款,银行签发一张以该货币为单位、可向该 货币所属国家的银行提款,并受该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政府的措施和限制所规限的支票;或按付款时银 行的现行买入价将该等外币结算成等值的澳门元,并以澳门元支付。 |
||||
(c) |
任何由外币户口以该外币的现钞提款均限于提 款时该外币的供应量。 |
||||
(d) |
银行支付款项予提交声称已由客户授权签署、图记或盖章的存折簿或提款单的提款人,应相当于向客户本人付款,并免除银行对客户或任何其他方面的所有责任。 |
||||
2. |
利息 |
||||
(a) |
储蓄户口的利息将按户口的每日结余以由银行不时厘订的利率累计。累积的应计利息将每月存入该储蓄户口。 |
||||
(b) |
定期存款﹙包括「零存进富储蓄计划」的利息在存款期内固定不变。除非客户与银行有特别协议,定期存款的利息于到期日支付给客户。 |
||||
3. |
收费 |
||||
4. |
起存额及其后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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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应按银行不时规定的起存额向银行存入款项。 |
||||
(b) |
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指定之户口的其后每次存款、转账或提款,应符合银行不时规定的最低额。 |
||||
乙. |
定期存款户口补充条款和条件 |
|
|
||
1. |
到期存款 |
||||
|
(b) 如客户没有到期指示,到期存款的本息将存入银行认为适当并以该客户名称开立的户口。该户口将按适用于银行不时厘定的一般储蓄户口的利率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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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非营业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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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到期前提款或提取部分提款 |
||||
丙.「零存进富储蓄计划」补充条款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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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之条款和条件(凡文意所需之处)适用于客户于银行开立或维持的「零存进富储蓄计划」户口。 |
|||||
1. |
存款金额及分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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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于开立及/或维持「零存进富储蓄计划」户口时需存入不少于由银行不时指定的金额的最低起存金额,并维持每月存入不少于由银行不时指定的金额的最低每月分期存款。及后的所有分期存款必须:
银行有权征收直接授权缴款安排之相关费用及从客户相关之户口内扣除此费用。如直接缴款将会于非营业日执行,该缴款将会在随后的营业日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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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支付存款,分期供款或到期本息发放或其他情况下需兑换货币,兑换金额将不能超过银行不时规定的每日或每笔交易限额(如有);并将视乎所需币种的供应量,而兑换价按兑换当时银行提供的汇率计算。银行保留酌情权接受或拒绝客户任何兑换的要求,而对因银行拒绝接受兑换要求而导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银行均不须负任何责任。除非银行与客户另有协议,客户须支付银行有关货币兑换的任何服务收费及银行的支行,而银行可直接由相关提存款项扣除该费用。 |
|
|
|
2. |
存款期 |
||||
3.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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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零存进富储蓄计划」之适手利率在存款期内固定不变,并由银行于零存进富储蓄计划户口开设时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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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零存进富储蓄计划」的利息每月复息计算,并于存款到期日连本金一并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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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约(只适用于及「零存进富储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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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早结束户口及「零存进富储蓄计划」 |
附件三
「贵宾理财」及「智选理财」的条款和条件
以下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银行向其客户提供的「贵宾理财」 和「智选理财」服务。银行不时制定的"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个人户口)"(下称"条款和条件")应视为已全文载于本附件,适用于下述情况。
1. |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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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免退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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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依照「贵宾理财」和「智选理财」服务的规定,即使客户的支账户口资金不足,银行将仍然处理和兑付客户所开出的支票(下称"免退票保障")享有此项保障的支票兑付次数不限,但支票兑付免退票交易总额不可超过银行不时设定的限额(下称"限额")。客户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最少满一个历月方可享用免退票保障。 |
||
|
(b) |
免退票保障只适用于客户以其指定(并经银行批准)的同一个支票户口签发的支票付款。若该客户拥有超过一个支票户口,客户必须指定可享有这项保障的一个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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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欲享有免退票保障,客户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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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客户使用或试图使用免退票保障的当日之前的一个历月内,每日平均合并结余维持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款项。 |
||
(ii) |
在使用或试图使用免退票保障的当日,并无拖欠银行连续超过三十日或其他由银行决定的日数而仍未清还的临时透支额; |
||
(iii) |
在使用或试图使用免退票保障的当日,并无拖欠银行已逾期超过七日或其他由银行决定的日数而仍未缴付的分期还款;及 |
||
(iv) |
通过银行的信用分析及审核。 |
||
(d) |
客户在享用免退票保障时,须即时清还予银行提供免退票保障的成本和赔偿银行所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利息和各项费用。 |
||
|
银行将就免退票保障收取临时透支利息,息率由银行不时厘定。 |
||
3. |
每日平均合并结余 |
||
|
(a) |
银行将参照下列各项计算客户的每日平均合并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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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为计算3(a) (iv)条条款中所述之客户所购保险计划的累积已缴保费或现金价值/保单价值,客户谨此同意并授权银行向有关保险公司索取相关资料/文件(如银行认为需要),而银行毋须就此事前通知客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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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由于处理需时,某些投资交易及保险计划之价值或许未能即时计算在每日平均合并结余之内,以致影响本行记录内的每日平均合并结余,于此情况下,有关之投资结余及保险计划之累积已缴保费或现金价值/保单价值将由银行全权酌情决定。 |
|
4. |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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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须就「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服务支付由银行厘定的费用及其他收费予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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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若客户在连续三个历月内于银行的每日平均合并结余低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款额,客户每月须向银行缴付服务月费或其他由银行决定之费用作为服务费。同时,若客户成为银行的「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客户后,在银行不时指定的时间内,于银行的每日平均合并结余低于银行所要求的最低款额,客户须向银行缴付有关「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之迎新礼品费用(有关费用由银行决定)。 |
||
(c) |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a)及(b)的权利下,若客户在成为银行的「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客户后首六个月内终止「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服务,客户另须向银行缴付终止服务手续费、迎新礼品费用(有关费用由银行决定)及其他由银行决定之费用。 |
||
(d) |
客户授权银行可从客户在银行持有的任何户口的结余扣除客户就「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服务须支付的任何费用、收费、及其他到期或应付的金额,包括任何「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迎新礼品费用。 |
||
(e) |
在不影响银行其他权利的情况下,银行可随时终止或暂停「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服务或任何户口服务倘: |
||
(i) |
客户在银行的户口没有足够款项以支付任何费用、收费及其他到期或应付的金额;或 |
||
(ii) |
客户于银行的每日平均合并结余在任何一个历月内不能维持在银行所要求的最低款额。 |
||
5. |
「贵宾理财」电话、传真及网上指示 |
||
(a) |
银行可被要求(但无义务)依赖及依据来自或声称来自客户或任何客户授权人士(由银行按诚信原则断定)的有关客户户口的任何电话、传真或网上指示行事,而无须查证发出或声称发出该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任何签字的真实性(只要该签字看似符合客户留存于银行的客户签字式样或客户有关授权人士签字式样(由银行按诚信原则断定),亦无须考虑发出该指示时的情形。银行有权视上述任何指示为由客户充分授权和对客户有约束力的指示。 |
||
(b) |
银行有权(但无义务)于合理可行时就上述指示或依照上述指示采取银行按诚信原则认为是适当的措施,而无须顾及该指示、交易、安排的性质或所涉及的金额,亦无须理会该指示的词语中是否有任何错误、误解或不清晰之处。 |
||
(c) |
该指示未终止之前,客户仍须对银行根据本附录的条款所作的任何行为负责。 |
||
6. |
更改及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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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事前具有通知下,不论事前具有原因与否,银行有权更改或终止「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服务,或「贵宾理财」或「智选理财」服务的任何部分,而不影响该客户因持有任何户口或服务而享有之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而该等户口或服务将继续由适用的户口或服务条款及条件所管限。 |
附件四
电子理财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以下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银行向其客户提供的电子理财服务。银行不时制定,同时向客户告知并由客户承认和接受的有关"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下称"条款和条件")应视为已全文载于本附件,适用于下述情况。
甲. |
电子理财服务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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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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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范围、限额及截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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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须在澳门于银行持有至少一个户口,银行 才向客户提供电子理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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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银行电子理财服务的服务范围及种类、适用的交易限额、适用于个别服务的截数日期及时间以及适用的服务收费,将由银行不时全权决定。恕不另行通知客户(除非服务收费有更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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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于澳门每日截数时间过后或于非营业日进行的任何交易,一律于下一营业日入账。 |
|||
(d) |
银行可酌情随时增加、限制、暂停或终止所有或任何电子理财服务,恕不通知客户。银行可在任何时间及不给予通知的情况下要求客户为能使用任何电子理财服务而持有有效的保安编码器。 |
||||
(e) |
电子理财服务乃根据条款和条件为客户提供另一个处理户口及进行交易的途径。所有其他关于客户"户口的条款和条件仍然适用,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任何与电子理财服务有关的,皆以此电子理财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
||||
3. |
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保安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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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将银行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保安编码妥善存放及保密。客户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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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客户明白及承认客户的银行卡;客户名称及/或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有被未获授权人士滥用或被用于未获批准的用途的风险。如果客户得到通知或怀疑银行卡、客户名称及/或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已被泄露给任何未获授权人士或被任何未获授权人士取得,或有人用银行卡、客户名称及/或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作出任何未获授权的指示或交易,客户应立即通知银行。若客户未能立即通知银行该等事情,或在其他方面有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他人使用银行卡、客户名称及/或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进行的所有未经授权交易及所引致的直接损失,可能需由客户负责。 |
||||
(c) |
在银行如上述(b)款所述收到通知并且有合理机会就该通知采取行动之前,他人使用银行卡、客户名称及/或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发出的所有指示将被银行所依赖或执行。假如所使用的银行卡、客户名称及/或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正确,银行并无责任核证向银行作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权。 |
||||
(d) |
银行卡、客户名称或私人密码或保安编码于未被客户更改或被银行或其他发出机构取消之前将一直有效(以银行已收到有关客户的取消通知为条件)。 |
||||
4. |
暂停或终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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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联名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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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对于只需一名户口持有人签字就可运用的联名户口,经任何一名或多名户口持有人要求,银行将分别发给每一户口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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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独立的自动柜员机卡或环球迅汇卡及有关的私人密码;及 |
||||
(ii) |
独立的“网上银行服务”及/或“电话银行服务”客户名称及私人密码及如适用的保安编码器。 |
||||
(b) |
须经两名或以上户口持有人签字才可运用的联名户口将不享有电子理财服务。 |
||||
6. |
查询利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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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录音、记录及参考号码 |
||||
8. |
电子理财指示 |
||||
(a) |
如客户需要作出任何电子理财交易,客户必须提供私人密码及/或其他银行要求的资料作出适当的电子理财指示。 |
||||
(b) |
银行将不会就任何一项电子理财交易向客户提出个别通知。每一项电子理财交易将于银行发给客户的每月账单中列出。 |
||||
(c) |
任何经客户确认的电子理财服务,即不可修 改、取消或收回。如对任何电子理财指示的内容有任何争议,应以银行的有关记录作为该内容的确实证据。 |
||||
(d) |
银行将只执行对于银行为切实可行或合理可行的电子理财指示,并只按其正常业务惯例及程序执行。银行在正常营业时间之外或在非营业日收到的任何电子理财指示将被视为于下一个营业日收到。 |
||||
9. |
客户的承诺 |
||||
(a) |
客户承诺在使用电子理财服务时遵守此等条款和条件以及银行不时规定的有关电子理财服务的使用政策及程序。 |
||||
(b) |
客户承诺不干扰、修改、解读、反向解构或以其 他方式改动或擅自进入电子理财服务或银行网站的任何部分或其中之任何软件。如果客户违反此项承诺,银行 有权终止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毋须通知客户,并可对客户采取法律行动。 |
||||
(c) |
客户使用任何电子理财服务时一旦遇到任何不 正常情况或困难,客户应尽快通知银行。 |
||||
10. |
客户的责任 |
||||
(a) |
银行将参照不时适用于银行的任何 法律、规则、条例、指引、通告、行为守则和市场通行惯例,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其有关电子理财服务的系统安装有足够的保安设施,并对操作系统时的风险加以控制和管理。 |
||||
(b) |
在条款和条件第11.2条的前提下及不影响本附表 甲部第3条的情况下,如果因电脑罪行或系统错误而造成未经授权的电子理财服务交易,而且银行认为客户方面并无严重疏忽、欺诈或错误,如未能妥善保管接驳电子理财服务的设备,则客户将毋须负责其所蒙受的任何直接损失。 |
||||
11. |
保安编码器的拥有权 |
||||
12. |
保安编码器遗失或被窃 |
||||
乙. |
自动柜员机服务和环球迅汇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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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动柜员机卡或环球迅汇卡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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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自动柜员机或环球迅汇卡于以下地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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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银行、银通系统辖下成员银行所设置或拥有的任何自动柜员机或中国内地银联自动柜员机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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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易办事(香港)有限公司("EPSCO")或银行所指定的销售点终端机;或 |
||||
(iii) |
由银行通知客户的任何其他以电子技术进行付款或转账的装置或终端机。 |
||||
(b) |
自动提款机卡及环球迅汇卡均不可转让。 |
||||
2. |
电子付款系统 |
||||
(a) |
银行有权决定适用的交易限额,并有酌情权决定增加或更改交易限额。如有任何商户拒绝接受或承付银行卡,或如有自动柜员机、销售点终端机或任何其 他装置、终端机或相关设备出现故障或失灵,概不由银行负责,此外,使用银行卡获得或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适销性、质量、适用性、充分性亦不由银行负责。 |
||||
(b) |
客户如就通过销售点终端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对商户有任何投诉,必须直接与有关商户解决,不得将其对任何商户的索偿变为向银行要求抵销、索偿或反索偿。 |
||||
3. |
银行卡的拥有权 |
||||
4. |
银行卡遗失或被窃 |
||||
5. |
自动柜员机没收银行卡 |
||||
6. |
以外币交易 |
||||
如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进行自动提款机卡交易或环球迅汇卡交易,银行将参考网路供应商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务供应商于折算当日厘定的汇率,加上银行征收的百分率,连同网路供应商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务供应商向银行收取的交易费用计算,把该交易金额折算为澳门元或港元后,并从适当的客户户口扣取。 |
只适用于自动柜员机卡
1. |
自动柜员机卡交易的户口扣数 |
只适用于环球迅汇卡交易
1. |
环球迅汇卡交易的户口扣数 |
2. |
对便利及服务负责 |
3. |
受益人的权利 |
附件五
人民币银行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以下的条款和条件(下称"补充条款")适用于银行向其客户提供的人民币银行服务。银行不时制定的"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个人户口)"(下称"条款和条件")应视为已全文载于本附件,适用于下述情况。
1. |
服务范围及金额限制 |
||
(a) |
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去不时厘定其所提供的人民币银行服务范围及种类,交易限制,适用利率及服务收费。 |
||
(b) |
银行可酌情随时增加,限制,暂停或终止任何或所有人民币银行服务。 |
||
2. |
开立户口 |
||
(a) |
银行可为持有有效澳门身份证的客户开立储蓄户口或人民币储蓄户口及接受客户以定期存款存有人民币,但须根据银行不时订定的每日支付及每日交易上限。 |
||
(b) |
客户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户口及其有关事项,须受客户签署的户口开立表格或委托书,条款和条件及补充条款(可根据条款和条件第13项条文不时加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澳门适用法律的限制。 |
||
3. |
起存额及其后存款 |
||
(a) |
客户应按银行不时规定的起存金额向银行存入人民币现钞或转账或由澳门元经银行以即时的兑换价兑换之人民币款项。 |
||
(b) |
存入之人民币现钞必须为银行接受的版本及面额。银行有绝对酌情权接受或不接受客户的人民币现钞。 |
||
(c) |
定期存款户口及其他银行指定之存款种类的其后每次存款,转账或提款,应符合银行不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
||
4. |
人民币兑换 |
||
(a) |
银行可按客户的要求,以银行即时的兑换价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兑换澳门元或澳门元兑换人民币的兑换服务。银行是否接纳兑换的要求将视乎所需币种的供应量及兑换金额有否超过银行不时规定的每日或每项交易限额。银行保留其权利,酌情随时接受或拒绝客户任何兑换的要求。 |
||
(b) |
客户递交给银行作兑换澳门元之用的人民币现钞,必须为银行所接受的版本及面额。银行保留权利拒绝兑换客户交来之任何人民币现钞。 |
||
(c) |
所有由于兑换交易而令银行产生之合理金额的损失、损害、索偿、成本、费用概由客户立即赔偿及支付及银行亦可于兑换交易完成后即时从客户之户口中扣除。 |
||
(d) |
除非损失或损害是直接由于银行的严重疏忽及故意的不当行为而引起,否则银行不须为银行提出拒绝接受兑换要求而导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上任何责任。 |
||
5. |
汇款服务 |
||
(a) |
银行可就客户的要求,把客户于银行开立之人民币户口内的款项,汇至客户于中国内地或澳门以外其他地方,但该等汇款须受制于中国内地的条例及规定或收款地方的相关管辖权限。每一笔人民币汇款必须依照银行不时指定的条件进行,同时累积的汇款额不能超过银行不时规定的限额。银行不须遵守并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符合本补充条款及/或法例的人民币汇款至中国内地或澳门以外其他地方的指示。 |
||
(b) |
客户承认,当银行向客户提供人民币汇款服务至中国内地或澳门以外其他地方时,银行只是担当代理人的角色。对于中国内地或澳门以外其他地方收款银行的运作或收取的服务费,并无任何控制权。客户同意及确认,所有电汇至中国内地或澳门以外其他地方的人民币汇款将受澳门金融管理局及/或中国内地有关当局不时订明的货币管制或约束所限及客户同意遵守及依从该等守则及条例。 |
||
(c) |
客户应自行负责向银行提供收款人的资料及自行负责其准确性。客户确认如汇款被收款银行退回,或客户所提供之中国内地或澳门以外其他地方的银行户口资料失实,或客户累积汇款金额(经银行或其他在澳门的金融服务中介人)超过澳门金融管理局及/或中国内地有关当局规定的限额,汇款将不能生效及汇款将被退回。任何因退回汇款而产生的收费或费用,概由客户支付,并从退还款项中扣除。客户已缴付之电报费与其他费用及佣金将不获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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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若客户的人民币汇入款项通知是在银行不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汇款将被存入客户于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户口内。否则人民币汇入款项会于下一个工作天处理、并被存入客户于本行开立的人民币户口内。银行可就每项汇入款项向客户征收汇款服务费。银行亦可行使酌情权,于客户的银行户口中扣除有关汇款服务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