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条款及条件(「条款」)

一般规定

  1. 本条款规管本行通过快速支付系统(「转数快」)向客户提供以及客户使用转数快处理或促使从指定户口向入账户口转账或从支账户口向指定户口转账的服务。该等服务构成本行提供的银行服务的一部分。
  2. 转数快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管理及运作,并因此受结算公司不时就转数快施加的规则、指引及程序规限(「转数快规则」)。为免生疑问,服务的提供及使用亦受本行「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银行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3. 本条款补充现有条款,并应与现有条款一同阅读。就服务而言,若本条款与现有条款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条款的条文为准。
  4. 当客户要求本行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客户 (及其授权代表)即被视为已接受本条款并受其约束。所有授权代表必须接受本条款约束。除非客户接受本条款,否则客户(及其授权代表)不应要求本行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使用服务。
  5. 当客户同意本条款,即表明客户授权本行在依照本条款及现有条款(视乎情况而定)的情况下,根据本行可能不时收到的指示进行转账。

定义和解释

  1. 除本条款中另有定义外,本文中所采用的术语具有现有条款项下所定义的相同涵义。
  2.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在本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账户行」是指于《银行业条例》(香港法律第155章)下认可的,并在其开立指定户口的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本行除外)。

    「授权代表」是指客户通过本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维护表格授权的,可以不时通过网站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个人,以及由客户授权和/或其关联公司授权可以代表其使用本行渠道的其他授权人、职员、雇员或代理人。

    「渠道」是指由本行全权酌情定义的,网站或其他不时批准的使用银行服务的方式。「客户」是指本行提供服务的每位客户,及如文义允许,包括任何获客户授权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服务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或授权代表。所有授权代表均受客户交易限额约束。

    「客户」是指本行提供服务的每位客户,及如文义允许,包括任何获客户授权向本行发出有关使用服务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或授权代表。所有授权代表均受客户交易限额约束。

    「指定户口」是指以客户名义在账户行持有,并由客户为作出转账或多笔转账而于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指定用于扣除或接受款项的账户。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是指由客户通过任何本行的渠道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授权本行指示账户行根据指示透过转数快作出转账或多笔转账。在任何特定时间,(i) 指定户口和入账户口之间或(ii) 支账户口和指定户口之间只能设置一项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现有条款」是指(其中包括),「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企业客户)」、「网上银行服务的条款及条件」、 「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银行服务的条款和条件」,「银企直联服务协议」(如有涉及)以及客户与本行订立的任何其他适用的协议或条款及条件(可不时予以修订)。

    「指示」是指由客户(透过本行)向账户行发出的指示或要求,指示账户行作出转账。

    「参与者」是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该参与者可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营运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结算公司不时接纳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入账户口」是指以客户名义在本行持有,并由客户为根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作出转账或多笔转账而预设为用于接受款项的合资格户口(包括支票户口、往来户口或多种货币户口)。

    「监管规定」是指结算公司、本行、帐户行、任何其他参与者、彼等各自的联系公司或集团公司或客户不时受规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包括税务机关)、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发出的任何的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支账户口」是指以客户名义在本行持有,并由客户为根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作出转账或多笔转账而预设为用于支付款项的合资格户口(包括支票户口、往来户口或多种货币户口)。

    「服务」是指本行向客户不时提供的服务,让客户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作出转账或多笔转账。

    「保安编码」是指客户以保安编码器于有关时间自动计算而获得之一次性密码,以用作验证客户的身份。

    「转账」是指将资金从 (i) 指定户口转入入账户口或从 (ii) 支账户口转入指定户口,而「多笔转账」须据此解释。每笔转账均透过转数快进行。

    「交易货币」是指转账所使用的货币,货币应为港元或人民币,或本行不时允许的其他货币。

    「交易限额」是指客户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指定的交易限额,或本行可能不时施加的其他交易限额。

    「最低交易金额」是指由本行可能不时厘定每笔转账的最低交易金额。

服务

  1. 客户可透过登入任何本行渠道并在完成本行不时规定的步骤后,提交要求以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作为指定程序的一部分,客户须通过选择入账账户、支账户口、交易货币、设定交易限额和提供指定户口的详细资料以及银行不时指定的任何其他资料以设立指示。
  2. 客户可透过登入任何本行渠道完成本行不时规定的步骤后,提交要求以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以及任何相应的指示。
  3. 为确认客户设置、启动或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要求:(a)客户须透过保安编码器产生保安编码;及 (b) 客户应按照本行要求的方式输入保安编码以验证身份。当使用任何一个本行没有指定和提供安全设备的渠道时,客户必须使用本行不时指定的其他验证方法或手段来验证客户的身份。为免生疑问,客户只可设置、启动或取消有关以其名义持有的户口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4.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及相应的指示在本行设立指示之时起并在下述情况发生之前(以较早日期为准)保持有效:(a)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被客户取消;或 (b)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于指示所指明之日到期。
  5.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设置或取消及相应的指示,将在本行以其不时指定的方式通知客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修改或取消已获批准及完成之日起生效。客户确认,任何该等生效日期取决于有关账户行的处理时间(不同账户行的处理时间或有不同)。本行不会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设置或取消及相应的指示延误承担任何责任。
  6. 客户同意,一经本行批准,客户不得修改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以及相应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指明的交易限额)。该指示乃属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直至指示被取消或到期。客户同意,任何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通知及相应的指示仅在本行及账户行确认取消时才会生效。
  7. 本行保留权利,基于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理由,拒绝客户任何设置或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及相应指示的要求。本行有权不时制定或更改服务的范围及使用服务的条件和程序。
  8. 当客户成功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即表明客户授权本行:(a) 在汇入转账,不时根据账户行给予本行的任何指示从指定户口转入款项至入账户口; 及 (b) 在汇出转账,不时根据账户行给予本行的任何指示从支账户口转出款项至指定户口;惟于任何时间,所有转账均不能超出交易限额。客户确认并同意任何本行根据客户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中的指示所完成的转账,均属良好和完整地执行。
  9. 客户授权并同意本行:(a) 不时代其指示账户行根据该指示处理或促使转账;及 (b) 透过结算公司或任何其他参与者,向账户行及/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关于客户的必要资料,以用作提供及运作服务。客户确认,设置或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任何要求及相关指示均需获得账户行的批准或确认,本行将透过电邮或向客户指定的流动电话号码发送短讯通知客户该结果。
  10. 客户同意,指示所指明的每笔转账金额将在本行可能不时规定的时间内存入入账户口或从支账户口扣出。
  11. 客户确认,每一项指示均受限于多种限制,例如交易货币、交易限额、最低交易金额、到期日或本行或账户行可能不时施加的任何其他限制。
  12. 若本行对指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存有任何疑问,或者因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理由,本行可依据其绝对酌情权,拒绝执行该指示,而该指示在本行拒绝执行后应立即失效并不再具任何效力。客户同意,本行没有义务对该指示的准确性、授权或真实性提出任何查询。

客户的责任

  1.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是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予以设立,本行概不负责查验或核实任何该等资料。客户(以及其授权代表)全权负责确保其为此目的而向本行提供之资料(包括指示中的资料)均为真实、完整且最新的。客户须于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以本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对资料的更改、错误或更新。本行不对客户因该等资料不准确或遗漏而蒙受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 客户有责任在任何时候在指定户口和支账户口存有足够资金用作进行转账。客户(以及其授权代表)明白:(a) 若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应的指示;或 (b) 若任何转账的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本行及账户行有绝对酌情权,拒绝处理该转账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或本行,及/或向客户征收其行常的费用。客户同意对因转账而可能引起的指定户口及/或支账户口透支(或增加现有透支金额)承担全部责任,本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对客户负责。因此,客户同意根据本条款第31条就任何该等费用作出弥偿并使本行免受损失。
  3. 客户须就使用本服务为客户及其授权代表提供的所有指示及转账承担全部责任。
  4. 客户应立即通知本行任何对其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的更改、终止、中断或暂停使用。就因客户未能向本行提供更新或正确的资料,或任何不受本行合理控制的原因,令任何已向客户发送但未为客户收到的通讯而引起的责任,本行概不负责。
  5. 客户应及时通知本行如任何授权代表离职并且其代表客户的授权被收回。客户必须确保这些个人不能够登入服务。就因客户未能及时向本行提供更新,而可能引致客户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及损害,本行概不负责。
  6. 客户有责任遵守转数快规则以及所有规管其使用服务的监管规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处理任何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方面遵守保障资料私隐的监管规定。客户不得使用服务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转数快规则授权或预期的用途。
  7. 客户及其所有授权代表必须妥善保管其用户名称、客户号码、密码及保安装置。
  8. 本行可能就提供服务不时收取相关费用和收费。客户应参考相关费用表查看详情。

本行的权利及责任限制

  1. 本行保留权利,更改、取消、终止或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而无需给予通知或理由。客户同意,本行无须对客户或其他任何人士因本行行使上述权利,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成本或开支负责。
  2. 本行会尽合理努力确保服务可供使用,但就服务的运行、操作和可靠性不作任何陈述、赞成或担保。本行不保证账户行能够执行指示或转账或批准任何设置、修改或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要求,因为这取决于账户行系统的(除其他事项外)运行、操作以及可靠性(而这超出了本行的控制范围)。
  3. 本行无须对客户或其他任何人士有关或因使用服务或本行执行任何指示或转账,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成本或开支负责。
  4. 在不影响本行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就:(a) 可能对本行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程序及申索;以及 (b) 本行所有有关或因服务的使用及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合理地引致的损失、损害赔偿、成本以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作出弥偿并使本行免受损失。
  5. 本行可在提供事先通知情况下(以电子或纸张形式),更改、修改或补充本条款的任何条文。该等更改、修改或补充在通知中列明之生效日期生效。有关通知将依照现有条款发给客户。如客户不同意任何相关的修改内容,客户必须在生效日期前通知本行。
  6. 本条款的每一项条文均可被分割及独立与其他条文分开,如根据任何适用的司法法例,当任何情况本条款的条文已属或变成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本条款的其余条文根据此法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及根据其他司法法例的相关条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均不受影响。
  7. 除本行及客户外,并无其他人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条款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条款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8. 本条款的管辖及诠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律。每项交易将根据其使用或所位处地点的司法法例以及所有有关的政府及其他监管团体和机关的条例、监管条文、指引、政策及指令所约束。客户服从香港法院之非专属性司法权管辖,惟本条款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辖权之法院中强制执行。
  9. 本条款的中英文本文义若有分歧,须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