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服务之风险披露声明
下面是风险披露声明,请详细阅读并提出问题,客户可以寻求独立意见。本风险披露仅为一般指引,并未钜细靡遗地述明任何特定交易之所有风险。客户对有关之交易所涉及之任何风险已清楚明白,并确认此等之交易是适合客户之经验、目标、财务资源及其他相关情况。如客户对某一交易存有疑问或并不完全了解,则客户不应订立该交易,或应寻求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
- 一般
1.1 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风险。银行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包括證券)受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管辖,而该等法律及规例可能与證券及期货条例及按其制订的规则有所不同。因此,该等客户资产可能不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获赋予的相同保障。 1.2 提供授权书允许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叁方的风险。倘若客户向银行提供授权书,允许其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叁方,客户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於客户的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发现任何差异或错误。 1.3 银行不提供任何税务谘询服务,因此不对任何由投资结构性存款而给客户带来的税务问题负责任。 1.4 投资并非银行存款,投资涉及风险,客户应仔细参阅有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因素),并在有需要时寻求独立专业/金融/税务意见。 1.5 人民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管制(例如,外汇限制)。此外,人民币也存在贬值风险。阁下倘若以港币或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人民币用作投资人民币计值投资产品,一旦人民币贬值,阁下其後兑换人民币赎回款项成港币或其他货币时将承受损失。 1.6 投资产品并非银行存款,故不应被视为定存之替代品。 1.7 除了本身明确收取报酬的安排(如有),银行或其任何有联繫者将会就供应及分销银行或其任何有联繫者发行的投资产品中取得收益。
- 證券
2.1 一般风险
(a) 买卖證券的风险
客户承认,證券的价格波动不定,有时波动幅度非常大。證券的价格可能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变得一文不值。买卖證券很可能会招损失而不是一定获利。(b) 买卖创业板證券的风险
客户承认,创业板證券包含巨大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能没有盈利记录亦无义务预测未来的盈利。创业板證券可能极其波动不定及不能立即兑现。客户应该经过深思熟虑之後方决定投资。创业板的较高风险形象及其他特性意味著它是一个比较适合专业及其他富有经验的投资者的市场。创业板證券的现时资讯仅可以在联交所经营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公司通常毋须支付费用在公共报纸上发表公告。客户如不确切知道或不清楚本风险披露陈述的任何方面或买卖创业板證券的性质及其所含风险,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c) 於联交所买卖纳斯达克创业板證券的风险
客户承认及接受,美国纳斯达克创业板證券乃以富有经验的投资者为对象。客户在买卖纳斯达克创业板證券前,应徵询银行的意见,令自己熟悉该證券。客户应知悉纳斯达克创业板證券并不作为联交所创业板或主要板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予以规管。(d) 孖展买卖的风险
客户确认倘若客户在银行保持一个保證金账户,透过存入抵押品融资作交易的损失风险是重大的。客户可能遭受的损失会大於客户存於银行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状况可能令客户不可能行使或有指令,例如「止蚀」或「止限」指令。客户可能收到短期通知,须存入额外保證金或利息付款。倘若所须的保證金或利息付款未能在指定时间内作出,客户的證券抵押品可被清算而毋须客户同意。此外,客户对在客户账户中产生的任何不足的款项及对客户账户收取的利息,仍须承担法律责任。客户因此应慎重考虑因应客户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有关财务安排是否适合。(e) 提供将客户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持牌人或註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贷协议书使用客户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證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證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假如客户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於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在此,银行并无取得此类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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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相关风险
(a) 交易所买卖基金有不同的基金结构及特色。客户必须了解并能审慎评估不同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结构及特色。 (b)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客户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準备。(c) 追踪误差
追踪误差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d)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於或低於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e) 流通量风险
證券莊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儘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客户或不能进行买卖。(f) 外汇风险
若客户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g) 对手风险
(i) 完全複製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资於所有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叁者所发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ii) 综合複製策略
采用综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準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以掉期合约构成及以衍生工具构成两种。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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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结构性产品的相关风险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證券的责任,客户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客户须特别留意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客户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客户须细阅上市文件。(c) 槓桿风险
结构性产品如衍生权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变。客户须留意,结构性产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d) 有效期的考虑
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後的产品即一文不值。客户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馀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e) 特殊价格移动
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於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f) 外汇风险
若客户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g) 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结构性产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客户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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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买卖衍生权證的一些额外风险
(a)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證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b) 波幅风险
衍生权證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户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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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买卖牛熊證的一些额外风险
(a) 强制收回风险
客户买卖牛熊證,须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證即停止买卖。届时,客户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證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馀价值(注意:剩馀价值可以是零)。(b) 融资成本
牛熊證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客户即损失牛熊證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式载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 海外證券交易风险披露
本海外證券交易风险披露应与「投资服务风险披露声明」一併閲读,且客户应於需要时寻求独立谘询意见。海外證券交易风险披露仅为对某些风险的概述,并不旨在披露海外證券交易(包括在沪港通机制下进行的海外證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其他重要方面。客户在开始任何交易活动之前应自行对海外證券交易(包括在沪港通机制下进行的海外證券交易)进行调查和研究。
客户应参閲「投资服务之条款和条件」附表一A -海外證券交易服务条款及条件 ,包括海外證券交易服务 - 沪港通(沪股通)之额外条款及条件。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文中的定义词(在英文本中大写)具有附表一A -海外證券交易服务条款及条件中为其规定的涵义。3.1 一般条款
(a) 在海外持有的资产
本行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包括海外證券)受有关海外司法权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管辖,而该等法律及规例可能与證券及期货条例及按其制订的规则有所不同。因此,该等资产可能不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获赋予的相同保障。(b) 期权交易的风险
期权交易的亏损风险极高。在某些情况下,客户遭受的亏损可能超过其初期保證金。设置或有指令(如「止蚀盘」或「限价盘」)未必可避免亏损,因为市况或会令致不可能执行这类指令。客户可能被本行催促於短期内补存额外保證金。若於规定时间内未存入所需金额,客户可遭斩仓。客户仍须为因此而引致其户口的差欠负责。为此,客户应於交易前研究及瞭解期权,并慎重考虑自己之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而决定此种交易是否合适。如客户进行期权交易,客户须瞭解行使及到期的程序,以及其於行使及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c) 认股权證交易的风险
认股权證常常涉及较高的槓杆比率,因此,即使认股权證涉及的相关證券、结构性投资和交易资产的价格变动相对较小,仍可能导致认股权證价格有不成比例的大幅变动(不利的或有利的)。(d) 託管人和经纪风险
客户资产可由本行真诚地指定的託管人或经纪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分託管人持有或交付以进行结算。这些人并不在本行控制範围之内,故对於此等第叁方託管人或经纪的任何性质的任何违约或者此等任何第叁方为任何目的转让客户资产所引起的任何性质的任何违约,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在此等任何违约情况下,客户的投资可能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客户应熟悉本行代客户进行国内外交易的金钱或其他财产所享有的保护,尤其在某一託管人或经纪无偿付能力或破产的情况下享有的保护。客户可追回其金钱及财产的程度取决於特定的法律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权区内,如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时,可被认定归客户所有的财产将与现金一起以相同方式按比例用於分配目的。(e) 国家风险
如果投资在受外国法律管辖的任何资产或投资是由受外国法律管辖的一方发行,或者如果交易是在其他司法权区的市场(包括与国内市场正式相连的市场)进行,则所投资金额及任何利润或收益的收回或会因政府或其他官方机构施加的外汇管制、债务延期或其他行动而被减少、延迟或禁止。客户应在交易之前就与客户特定交易有关的任何规则进行查询。客户当地的监管机构将无法在已进行交易的其他司法权区内强制执行监管机构或市场的规则。客户应在开始交易之前瞭解客户可在本国司法权区及其他有关司法权区得到的不同种类的补救。本行为客户就海外證券收到或持有的款项可能并非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的存款。如海外證券并非在任何证券市场(定义见證券及期货条例)、认可期货市场(定义见證券及期货条例)或现时由依照證券及期货条例制定的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市场上掛牌或交易的證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可能不在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投资者赔偿基金」)保护範围之内。(f) 货币风险
在以外币为单位的合约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不论交易是在客户本身所在司法权区还是其它司法权区进行),在需要将合约的货币单位折算成另一种货币时均会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g) 税收
来自任何投资的所得或利润均可能需要缴纳发行人国家或投资交易所在国徵收的预扣税、资本增值税或其他税项。尤其是,在现金股息及红股发行的情况下,客户可能须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或任何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徵收的股息预提税。在此情况下,除非发行人同意将客户收到的所得或利润补足,否则客户将仅取得销售或赎回投资後所得任何款项或收益减去适用法律要求的预扣税、资本增值税或其他税项後所得的款项。对於透过本行进行的投资,客户可能无法主张避免双重徵税税条约项下的利益,亦无资格享受预扣税扣减。与能够享受条约利益或预扣税扣减待遇的情形相比,无法主张避免双重所得税条约项下的利益或无资格享受预扣税扣减将会增加就投资所缴纳的税款。(h) 海外费用及征费
海外證券买卖或须缴纳适用法律项下的及由海外监管机构徵收的额外费用及征费。此等费用及征费的金额或会不时发生变化。客户或会仅收到扣除此等费用及征费後的任何投资出售或赎回的付款或所得。(i) 保證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客户存放於本行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令,例如“止蚀”或“限价”指令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證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额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要为客户的帐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客户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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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沪港通及深港通
(a)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或中国證券投资者保护基金(「CSIPF」)保护
投资者赔偿基金
鉴於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并非在某一认可證券市场(定义见證券及期货条例)、认可期货市场(定义见證券及期货条例) 或现时由依照證券及期货条例制定的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市场上掛牌或交易的證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将不在投资者赔偿基金保护範围之内。
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设立目的是向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财务机构与在香港境内的交易所买卖产品有关的违责事项(例如无偿债能力、破产或清盘、违反信託、亏空、欺诈或不当行为)而蒙受金钱损失的任何国籍的投资者支付赔偿。
就沪股通及深股通而言,根据證券及期货条例,投资者赔偿基金仅涵盖在认可股票市场(联交所)及认可期货市场(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上买卖的产品。由於沪港通之沪股通及深港通之深股通违责事项并不涉及联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买卖的产品,因此一如买卖其他海外證券的投资者, 亦不在投资者赔偿基金保护範围之内。
有关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进一步资料,可参阅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网站。至於有关香港的證监会持牌人或註册机构的资料,则可到證监会网站的持牌人及註册机构的记录册查询。
中国證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沪港通机制下的沪股通及深港通机制下的深股通将不受中国證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保护
根据《證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为「證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證监会实施行政接管、託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对於参与沪股通或深股通的香港投资者而言,由於他们是通过香港本地券商进行沪股通或深股通,该券商并非中国内地證券公司,因此他们在中国内地不受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b)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管制(例如,外汇限制)。客户将资金汇入中国内地或者从中国内地汇出的能力将受到适用法律的限制。无法保證人民币的汇率不会贬值。
持有除人民币以外的当地货币之香港及海外的客户若投资於人民币产品,由於要将当地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便需承受货币风险。在兑换过程中,客户亦将发生货币兑换费用。即使人民币资产的价格在客户买入及客户赎回/卖出时保持不变,但如果人民币贬值, 客户亦会在将赎回/卖出所得兑换为本地货币时有所损失。(c) 额度用尽
每日额度用完时,会即时暂停相应买盘交易订单,当日不会再次接受买盘订单。已获接受的买盘订单不会因每日额度用尽而受到影响,此外仍将继续接受卖盘订单。(d) 境外持股限制
沪港通及深港通机制下證券的交易、取得、处置和持有始终须遵守适用法律,其中包括规定了买入和持有限制的境外持股限制。此等限度及限制或会透过强制出售或其他方式限制客户购买、认购或持有任何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者获得关於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任何权益的能力,或者要求客户从总体上或者在某一具体时点降低其在任何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中的持有水平,即使客户个人的持有水平并未超出此等限度或限制。客户可能因其限度、限制及/ 或强制出售遭受损失。(e) 交易日
由於沪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中华通规则规定的相应款项交收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所以有可能出现中国内地市场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资者却不能买卖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情况。客户应註意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开放日期,并因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在沪港通或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间承担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f)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对於那些将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存放於券商以外的客户而言, 他们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必须在不晚於本行不时独自酌情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成功把该等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转至券商账户中。只有已经交收之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方可在任何沪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日沽出。(g)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名单可有变化,某些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会被调出可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交易的合资格股票範围。当某一股票由於任何原因被调出可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交易的合资格股票範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客户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客户应密切关註上交所、深交所和联交所提供及不时更新的合资格股票名单。(h) 沪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及中华通规则
中华通规则或会不时修订或变更,且或会受限於上交所及深交所及/或联交所交易规则以及任何适用法律的任何修订或变更。适用法律、中华通规则以及有关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和沪港通及深港通的任何其他适用有关规定仍在发展过程中,在适用法律、中华通规则和任何其他适用有关规定的範围、适用及解释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包括任何新的税项、费用或徵费,以及沪港通条款及条件或深港通条款及条件所规定的安排是否为适用法律、中华通规则及/或其他适用有关规定所准许的问题。上交所及深交所或会要求联交所要求本行向客户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户提供沪股通或深股通服务。上交所或深交所或会被关闭,或者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交易或会被暂停,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在监管机构釐定此等安排不被准许或者在沪港通或深港通机制、关於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有关规定或可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交易至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发生任何变化或者沪港通或深港通暂停交易或关闭(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的情况下,客户可能遭受损失。例如,在中华通规则发生某些变化的情况下,客户可能无法取得、处置或持有某种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其相关权益,而这可能影响客户的投资组合或投资策略, 或者导致客户蒙受损失。对於上述釐定或变化,或者该等釐定或变化的後果,本行不对客户承担责任。
此外,客户或会发现其无法进行沪港通条款及条件和深港通条款及条件项下规定的某些类别或类型之交易,例如透过沪港通或深港通进行之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孖展交易、价格高於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价格限额的订单或与因价格限额而被暂停交易之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相关的订单。
中国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可能不同於联交所掛牌證券所适用的规则及规例。作为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持有人,与相同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中国内地持有人或者与在联交所掛牌的證券相比,客户可能无法行使同等权利(例如代理表决权)。此外,亦无法保證香港结算会采取任何行动以执行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相关的任何权利,因此客户亦持有有限追索权。此外,所有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须遵守相同的每手交易股数,而买盘均须以每手交易股数为单位,并遵守最大买盘股数。只有卖盘可进行碎股交易,且以不同的碎股卖盘匹配整手买盘,导致碎股交易的情况常见。与香港不同,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整手买卖盘和碎股买卖盘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的同一平臺上匹配,且适用相同的股价。客户或会发现无法以与取得或处置联交所掛牌證券所采用的相同的程序或操作机制来取得或处置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客户应阅读、理解并接受所有相关规则及其任何修订,并在需要时寻求独立的专业谘询意见。
本行、客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特别参与者和非结算参与者(如适用)或任何第叁方因或就沪股通或深股通、中华通结算服务(定义见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一般规则) 、中华證券通系统(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则和规章)、联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修订或执行中华通规则/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则或者联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其於履行监督规管职责功能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处理异常交易行为或活动的行动)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亏损或损失,香港结算、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联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员及代理人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i) 指令的限制
就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而言,客户在联交所规则之外亦将受到中华通规则、及上交所或深交所规则下的限制。因此,不符合中华通规则或上交所规则的客户指令或会被本行拒绝或取消,并可能发生未执行部份或全部指令的情况。上交所或深交所可能不接受对指令的修订,因此对於有关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指令的任何修改可能需要将待执行的指令取消并提交新指令。客户在向本行发出指令之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中华通规则,以避免指令被拒绝、取消或不执行的情况。(j) 披露义务
客户或须遵守关於披露在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中所持权益的中国有关规定,并且在有关规定项下可能被禁止取得或处置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例如,在客户在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中所持权益超过中国有关规定所载明之限额的情况下,客户或须向中国监管机构披露客户的资料及其权益持仓情况,并且或会於规定时限或适用法律不时规定时限内被禁止进一步取得或处置此等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接受从取得、持有或处置其股票收取收益或其他回报。无法保證客户可获得关於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披露要求和相关交易限制的豁免,并且客户自行负责遵守此等有关规定。本行并无义务以任何方式釐定任何有关规定下适用於客户的披露义务或交易限制,亦无义务就该等义务或限制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谘询意见或协助。(k) 中国结算失责风险
沪港通或深港通交易面临中国结算(作为中国境内的东道国中央结算对手)失责的风险,虽然此等风险被视为低风险。在中国结算失责的情况下,香港结算将本著诚信原则透过可以采用的法律渠道以及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如适用)寻求从中国结算收回未清偿的股票和钱款。香港结算将随後按比例将所收回的股票或钱款分配给香港的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失责的情况下, 客户或会无法收回其未获清偿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票和/或钱款。(l) 有关创业板股份的额外风险
在中华通规则之规範下, 只有符合中华通规则中所订下的资格要求的投资者方可买入创业板股份。客户须意识到创业板股份交易所牵涉的风险。创业板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一般都处於发展中的初步阶段, 并只有较小的经营规模, 较短暂的经营历史及较幼嫩的商业模式, 而且表现一般会受更多不确定性及更大波动影响。因此, 与主板上的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将较容易受到更大的市场波动及风险及更高的周转比率所影响。因应该等公司的表现, 其股价可能会经历较大波动。由於创业板市场暂时较少股份流通, 因此股价可能较容易受操控及在遇上市场投机的情况下较容易经历更大波动。
在盈利及股本要求两方面,创业板市场的规则及规定较主板市场及中小企业板宽松。客户应先熟悉创业板市场的规则及规定,才决定投资於创业板股份。
客户应先经过审慎及仔细考虑後,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较高的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著此市场较适合专业或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如客户不理解或不明白此风险披露声明的任何部份或创业板股份交易的性质及其牵涉的风险,客户应寻求独立的专业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