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亚洲)信用卡电子钱包使用条款(「使用条款」):

此使用条款规管由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本行」)所发行的信用卡(「信用卡」)于其关联公司提供电子钱包服务之使用(现暂诠释为Apple Pay、Google Pay及/或Huawei Pay)(「电子钱包」),而Apple Pay由Apple 公司提供,Google Pay由Google公司提供,Huawei Pay由Huawei公司提供(「电子钱包提供者」)。电子钱包让阁下透过电子版信用卡(「流动信用卡」)进行交易而无需出示实体信用卡。一经登记或使用流动信用卡,即代表阁下同意及接纳以下使用条款。本行保留随时酌情修改此使用条款,或取代、取消或撤回流动信用卡之使用。若阁下不接受任何修订,应停止使用阁下的流动信用卡,并于电子钱包删除阁下的流动信用卡及信用卡资料。
此使用条款附加并构成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会员合约」)之部分。当阁下登记或使用流动信用卡时,会员合约及建行(亚洲)信用卡服务收费将持续适用于阁下的流动信用卡。此使用条款将附加于阁下已与本行订立的其他协议内之条款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政策及本行就有关使用信用卡而不时实施的任何保安措施。所有于会员合约内提及的信用卡,亦包括在此界定之流动信用卡。若此使用条款与其他有关使用电子钱包流动信用卡适用的条款及细则有任何抵触,一概以此使用条款为准。
流动信用卡之使用及交易
  1. 阁下可透过合资格之电子装置以流动信用卡付款。电子钱包提供者有权不时更改或取消有关使用装置之类型或型号。
  2. 电子钱包之使用者适用于本行之主卡或附属卡会员(「信用卡会员」、「阁下」)。本行保留全权决定合资格使用电子钱包之流动信用卡,及拒绝流动信用卡于电子钱包之登记。
  3. 阁下可凭已登记电子钱包的流动信用卡作非接触式付款,包括: (i) 将电子装置放置于参与商户的非接触式销售点终端机或读卡机(「非接触式付款读卡机」)上进行交易;及 (ii)于电子装置内的应用程式中付款。
  4. 本行保留权利为电子钱包每单交易设定金额上限。
收费及费用
  1. 就设立或使用阁下之信用卡为流动信用卡而言,本行保留全权决定权并于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收取费用,有关费用将于阁下的信用卡账户中扣除。
  2. 对有关电子钱包之使用(如有)及流动网络供应商提供支援电子钱包流动信用卡服务的一切相关费用、收费及支出,阁下须全权负责。
保安
  1. 阁下知悉于商户的非接触式读卡机上轻拍或扫过阁下的流动信用卡,即代表流动信用卡将进行交易。任何人士若拥有阁下之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者名称、登入密码及/或认证指纹等方式(「个人及保安资料」)登入电子装置,即获授权使用阁下的电子钱包流动信用卡进行交易。若阁下的流动信用卡已登记电子钱包,阁下不应向其他人士透露阁下的个人及保安资料,亦不应让他人的密码或指纹登记至阁下的电子装置。阁下须全权负责将个人及保安资料保密、及保护阁下的个人及保安资料,免于意外或未经授权被披露。阁下须定期或于有需要时更改阁下电子装置的使用者名称及登入密码。
  2. 流动信用卡若遗失、被窃、或任何未经授权人士使用(或怀疑使用)阁下的个人及保安资料,或任何未经授权下存取阁下的流动信用卡或个人及保安资料,阁下应尽快通知本行。
  3. 因阁下使用经改装的电子装置使用电子钱包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损毁及支出,本行概不负责。
  4. 阁下应只透过信誉良好及可靠的来源下载流动应用程式。
  5. 弃置任何曾经安装流动信用卡的电子装置前,阁下有责任从有关电子装置移除阁下的流动信用卡及电子钱包登入、个人及保安资料。
  6. 于出售、弃置或转移有关电子装置予其他人士前,阁下须移除电子钱包内所有使用之流动信用卡。
  7. 阁下须在尽快可行的情况下于收到各张信用卡月结单后核对,并通知本行有关任何怀疑未获授权的交易或该信用卡被用作任何未获授权之用途。
私隐及分享个人资料
  1. 本行明白尊重阁下私隐的重要性。本行就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客户通告提供本行如何收集、使用、转移、及保护阁下提供予本行的个人资料,以及阁下关于个人资料的选项及存取权利。本行对阁下提供电子钱包提供者的个人资料的私隐及保安并无控制权,而由阁下提供电子钱包提供者的资料,将受电子钱包提供者的私隠条款及有关协议所约束。详情请参阅电子钱包提供者的私隠条款。
  2. 阁下一旦登记您的信用卡至电子钱包,电子钱包提供者即可存取及处理阁下的资料,包括交易资料。
  3. 当设定及使用流动信用卡,代表阁下知悉及同意本行可能收集阁下的电子装置之独有识别、电子装置之类型及/或流动信用卡号码作为使用电子钱包的资格核实。
  4. 本行将不定时透过电子钱包应用程式,以推播通知提示本行认为必要的安全或预防措施。成功传送的讯息将被视为阁下已收妥并即时生效。强烈建议不要关闭电子钱包的推播讯息功能以收取上述讯息。
免责声明及责任限制
  1. 在无损前文所述的前提下,若阁下未能采取保安预防措施将导致阁下须对未获授权之交易负全权责任。
  2. 阁下对电子钱包之使用受制于电子钱包提供者及其他相关服务供应商(如适用)之有关条款及细则。阁下须同意电子钱包提供者不时订立的使用条款及私隐政策及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方可使用电子钱包。本行对电子钱包提供者之任何决定更改电子钱包或其任何服务或产品并无控制权。本行并非电子钱包 的供应商,亦非其代理公司。关于电子钱包的一切技术支援,请联络电子钱包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支援有关电子钱包的电子装置类型)。任何关于电子钱包的申索、投诉或争议,必须与电子钱包提供者反映及得到解决方案,有关申索不会解除阁下对本行所须缴付之结欠或所须承担之其他责任。
  3. 本行并无责任(不论任何性质)提供或持续提供任何流动信用卡予任何人士使用电子钱包。除适用法律所规定外,若阁下触犯此使用条款或任何其他协议,及阁下的信用卡怀疑涉及诈骗行为,本行可随时封锁、限制、暂停或终止阁下使用电子钱包流动信用卡而无需提供任何理由或通知。任何因有关触犯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不论是否因阁下之故,本行对引致任何性质的损失概不负责。若阁下使用流动信用卡被封锁、限制、暂停或终止,阁下同意本行不会对阁下或任何第三方负上责任。
  4. 有关电子钱包之使用,阁下应立即通知本行任何有关地址、联络电话及电邮地址之更改。阁下须全权负责确保本行拥有最新及正确的联络资料。本行对阁下因任何失实或过时的资料所承受的任何问题或损失概不负责。
  5. 本行对于连系电子钱包所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软件之准确性、功能性或性能表现不作任何陈述或担保,亦不保证任何个别装置或型号与电子钱包兼容。本行对于阁下因使用电子钱包而引致的个人资料、电子装置或其他器材的任何损失或损毁,本行概不负责,除非有关损失或损毁乃因银行不履行职责或疏忽所引致。阁下因使用电子钱包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毁(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或随后之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6. 对于电子钱包的任何错误、疏忽、拦截、贪腐、删除、损失或不实;或任何人士之使用、依赖或无法使用电子钱包;或任何有关于电子钱包而引致的损失或损毁、任何电子钱包之运作中断、窒碍或延误、任何未完成的传输、任何线路或系统故障或电脑病毒,本行概不负责。阁下使用电子钱包之风险,将全部由阁下承担。
  7. 阁下应不损害及保障本行、其职员、雇员、代理及由本行任命的其他人士,使其免于引起或遭受任何索偿、诉讼、起诉、诉讼程序、损失、损害、义务及/或责任,及基于或关于:(i) 阁下无法履行此使用条款;或 (ii) 阁下于使用电子钱包时涉及诈骗行为或严重疏忽而令上述人士遭受合理金额及引致的所有费用及/或支出。
  8. 尽管本文所载如有任何相违背之规定,对所有因电子装置、流动信用卡及/或电子钱包之遗失、被窃及/或未获授权之使用而引致或相关之损失或损毁,若基于阁下涉及诈骗行为、严重疏忽或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避免电子装置、流动信用卡及/或电子钱包遗失、被窃及/或未获授权之使用;或不论阁下知悉与否,涉及透过电子装置进行未获授权流动信用卡及/或电子钱包之使用,对上述引致的所有损失、损毁、责任及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阁下将全权负责,并同意保障本行及向本行作出全数赔偿。
  9. 阁下明白及知悉本行与电子钱包提供者或任何支援电子钱包的第三方并无合伙、联营或其他关系。就阁下与电子钱包提供者或支援电子钱包的任何第三方之履约或违约而遭受或因而引起或有关的起诉、索偿、损失、损害或责任,本行概不负责。
其他
  1. 本行保留权利随时酌情更改此使用条款,或不再支援电子钱包流动信用卡使用之权利。若根据适用之法例需要发出任何通知,本行将透过实体或电子方式及/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在适用法律之允许下,若阁下于修订生效日或其后继续使用或保留电子钱包流动信用卡,则表示任何更改或附加之条款将对阁下具约束力。
  2. 本行有可能委派及/或转移全部或部分此使用条款之权利及/或义务予第三方,而无需得到阁下同意。如无本行同意,阁下并不能委派、转移或放弃阁下于此使用条款的权利或义务予第三方。
  3. 倘本行无法令阁下根据此使用条款履行阁下的义务,或本行无法对阁下执行权力,或本行有任何延误,并不代表本行对阁下免除罢免权利或阁下无需履行此等义务。若本行确实豁免阁下之违约行为,本行只会以书面通知,而且并不代表本行将自动豁免阁下日后不履约之缺失。
  4. 此使用条款之每项规条均独立执行。倘任何法院或权力机关决定任何一条规条违法或无法执行,其他规条仍然具有效力。
  5. 此使用条款受香港法律管制并按其诠释。任何有关此使用条款引起的争议,将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约束。
  6. 任何人士若非本行及阁下,不可根据《合约(第三方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强制执行或享有任何此使用条款所载的任何利益。此《合约(第三方权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在内。
  7. 此使用条款之中文版仅供参考。若此使用条款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抵触或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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