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審慎並且負責的金融機構,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財務有限公司(有限制牌照銀行) (「建行(亞洲)財務」) 尊重並盡力保障客戶的個人資料私隱。建行(亞洲)財務相信確保客戶瞭解該種權利是十分重要的。為了方便客戶參考,本通知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佈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該守則」)中的有關條款和客戶作為資料當事人的權利作出概要說明,但本概要不應被視為該條例和該守則的完整陳述。本通知中的條款及細則在不影響本合約的其他條款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申請、開戶協議及授權書、其他授權指示或文件)(「合約」)有關個人資料私隱的條款。本通知中的條款及細則如與合約中的條款及細則有差異,概以本通知中的條款及細則為準。
1. |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授信或要求提供信用卡及其他銀行/財務服務時,需要不時向建行(亞洲)財務提供有關的資料。 |
2. |
若未能向建行(亞洲)財務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建行(亞洲)財務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授信或提供信用卡及其他銀行/財務服務。 |
3. |
客戶與銀行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存款、申請信貸、清還貸款或進行信用卡交易時,建行(亞洲)財務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 |
4. |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作下列用途: |
(i) |
為客戶提供日常運作服務和銀行/信貸授信; |
(ii) |
為客戶信用卡戶口提供服務; |
(iii) |
在客戶申請信貸及在就該信貸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時,進行信貸調查; |
(iv) |
更新及/或核實由任何建行(亞洲)財務聯營機構、同集團公司或代理人所持有的任何及所有客戶的個人資料; |
(v)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銀行、信用卡或消費咭發行公司及債務追討代理人進行信貸調查及追討欠債; |
(vi) |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
(vii) |
編製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
(viii) |
為建行(亞洲)財務及/或任何建行(亞洲)財務聯營機構、同集團公司或代理人及/或特選公司/商業夥伴推廣產品及/或服務; |
(ix) |
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銀行/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
(x) |
釐定銀行對客戶或客戶對銀行的負債額; |
(xi) |
執行客戶應負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向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追討欠債; |
(xii) |
進行配對程序; |
(xiii) |
根據對建行(亞洲)財務及/或任何建行(亞洲)財務聯營機構、同集團公司或代理人有約束力的法例規定而作出披露; |
(xiv) |
促使建行(亞洲)財務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建行(亞洲)財務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
(xv) |
與接受由建行(亞洲)財務發出的信用卡的商戶(「各商戶」)及獲建行(亞洲)財務提供聯營/合營/會員優惠卡服務的機構(「各聯營機構」)交換資料; |
(xvi) |
就任何信用卡交易,與各商戶的收單財務機構核實客戶的身份; |
(xvii) |
與客戶或其他人士之資料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以其他方法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客戶採取不利之行動而進行; |
(xviii) |
作為維持客戶的信貸記錄(不論客戶與建行(亞洲)財務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及 |
(xix) |
與上述有關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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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行(亞洲)財務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保密,但建行(亞洲)財務可能會將該等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外)作第(4)段所述的用途: |
(i) |
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向建行(亞洲)財務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債務追討或證券結算、技術工程或其他與建行(亞洲)財務業務運作有關的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建行(亞洲)財務可能就處理客戶個人資料而聘用之電腦服務供應商); |
(ii) |
任何建行(亞洲)財務聯營機構、同集團公司或代理人; |
(iii) |
任何對建行(亞洲)財務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商戶或聯營機構; |
(iv) |
任何財務機構或銀行(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外)而與或擬與客戶進行交易; |
(v) |
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將該等資料提供給債務追討代理人; |
(vi) |
在根據對建行(亞洲)財務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下,履行對政府或監管機構或任何人士的披露責任; |
(vii) |
建行(亞洲)財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建行(亞洲)財務的客戶權利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
(viii) |
任何商戶的收單財務機構; |
(ix) |
任何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第三者抵押以擔保或保證客戶的責任的人士; |
(x) |
任何第三者其名稱或商標出現於信用卡上; |
(xi) |
特選的公司,目的在於通知客戶有關建行(亞洲)財務認為適合客戶的產品及/或服務資料;及 |
(xii) |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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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根據該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該守則,任何個別客戶有權: |
(i) |
查核建行(亞洲)財務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ii) |
要求建行(亞洲)財務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
(iii) |
查明建行(亞洲)財務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和獲告知建行(亞洲)財務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
(iv) |
要求查詢並獲告知何等資料會經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披露,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收代理人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及 |
(v) |
就有關建行(亞洲)財務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之資料,於全數清還欠款後並結束帳戶時,及於緊接結束帳戶前5年內沒有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的情況下,指示建行(亞洲)財務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其信貸資料庫內刪除任何有關該等已終止信貸的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帳戶後5年內發出。若該帳戶有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全數清還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建行(亞洲)財務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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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行(亞洲)財務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客戶如欲索取有關信貸報告,建行(亞洲)財務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
8. |
建行(亞洲)財務可為不時的信貸審核用途查閱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資料庫。特別是,建行(亞洲)財務可為審核現有已批出的個人信貸的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戶口及/或信貸限額)查閱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有的有關個人客戶的個人信貨資料及/或參考由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而該等審核或牽涉建行(亞洲)財務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
(i) |
增加信貸限額; |
(ii) |
對信貸作出限制(包括取消信貸或終止帳戶或減低信貸限額);或 |
(iii) |
與客戶安排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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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據該條例的條款,建行(亞洲)財務有權就處理任何客戶根據該條例提出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10.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有關資料政策及實務及所持有的資料類別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財務有限公司,香港鰂魚湧英皇道九七九號太古坊多盛大廈二十三樓。 |
11. |
本通知不會限制個別客戶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
12. |
假如客戶在收到建行(亞洲)財務及/或建行(亞洲)財務聯營機構、同集團公司或代理人及/或特選公司/商業夥伴發出的直銷及/或宣傳資料後希望不再收到任何進一步資料
,客戶有權要求建行(亞洲)財務停止向客戶發出該等資料及從郵遞名單中刪除客戶的姓名,此項安排不另收費。 |
13. |
本通知之中英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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