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服務之風險披露聲明
下面是風險披露聲明,請詳細閱讀並提出問題,客戶可以尋求獨立意見。本風險披露僅為一般指引,並未鉅細靡遺地述明任何特定交易之所有風險。客戶對有關之交易所涉及之任何風險已清楚明白,並確認此等之交易是適合客戶之經驗、目標、財務資源及其他相關情況。如客戶對某一交易存有疑問或並不完全了解,則客戶不應訂立該交易,或應尋求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
- 一般
1.1 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銀行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包括證券)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管轄,而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按其制訂的規則有所不同。因此,該等客戶資產可能不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1.2 提供授權書允許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的風險。倘若客戶向銀行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的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發現任何差異或錯誤。 1.3 銀行不提供任何稅務諮詢服務,因此不對任何由投資結構性存款而給客戶帶來的稅務問題負責任。 1.4 投資並非銀行存款,投資涉及風險,客戶應仔細參閱有關銷售文件(包括風險因素),並在有需要時尋求獨立專業/金融/稅務意見。 1.5 人民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管制(例如,外匯限制)。此外,人民幣也存在貶值風險。閣下倘若以港幣或任何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用作投資人民幣計值投資產品,一旦人民幣貶值,閣下其後兌換人民幣贖回款項成港幣或其他貨幣時將承受損失。 1.6 投資產品並非銀行存款,故不應被視為定存之替代品。 1.7 除了本身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如有),銀行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將會就供應及分銷銀行或其任何有聯繫者發行的投資產品中取得收益。
- 證券
2.1 一般風險
(a) 買賣證券的風險
客戶承認,證券的價格波動不定,有時波動幅度非常大。證券的價格可能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變得一文不值。買賣證券很可能會招損失而不是一定獲利。(b) 買賣創業板證券的風險
客戶承認,創業板證券包含巨大的投資風險,特別是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沒有盈利記錄亦無義務預測未來的盈利。創業板證券可能極其波動不定及不能立即兌現。客戶應該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方決定投資。創業板的較高風險形象及其他特性意味著它是一個比較適合專業及其他富有經驗的投資者的市場。創業板證券的現時資訊僅可以在聯交所經營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公司通常毋須支付費用在公共報紙上發表公告。客戶如不確切知道或不清楚本風險披露陳述的任何方面或買賣創業板證券的性質及其所含風險,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c) 於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創業板證券的風險
客戶承認及接受,美國納斯達克創業板證券乃以富有經驗的投資者為對象。客戶在買賣納斯達克創業板證券前,應徵詢銀行的意見,令自己熟悉該證券。客戶應知悉納斯達克創業板證券並不作為聯交所創業板或主要板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予以規管。(d) 孖展買賣的風險
客戶確認倘若客戶在銀行保持一個保證金賬戶,透過存入抵押品融資作交易的損失風險是重大的。客戶可能遭受的損失會大於客戶存於銀行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狀況可能令客戶不可能行使或有指令,例如「止蝕」或「止限」指令。客戶可能收到短期通知,須存入額外保證金或利息付款。倘若所須的保證金或利息付款未能在指定時間內作出,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可被清算而毋須客戶同意。此外,客戶對在客戶賬戶中產生的任何不足的款項及對客戶賬戶收取的利息,仍須承擔法律責任。客戶因此應慎重考慮因應客戶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有關財務安排是否適合。(e)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為有效。在此,銀行並無取得此類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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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風險
(a) 交易所買賣基金有不同的基金結構及特色。客戶必須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 (b)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客戶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c) 追蹤誤差
追蹤誤差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d)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客戶或不能進行買賣。(f) 外匯風險
若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g) 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ii)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以掉期合約構成及以衍生工具構成兩種。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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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結構性產品的相關風險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b)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c)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d)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e)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f) 外匯風險
若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g)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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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a)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b)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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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a) 強制收回風險
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b)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 海外證券交易風險披露
本海外證券交易風險披露應與「投資服務風險披露聲明」一併閲讀,且客戶應於需要時尋求獨立諮詢意見。海外證券交易風險披露僅為對某些風險的概述,並不旨在披露海外證券交易(包括在滬港通機制下進行的海外證券交易)的全部風險及其他重要方面。客戶在開始任何交易活動之前應自行對海外證券交易(包括在滬港通機制下進行的海外證券交易)進行調查和研究。
客戶應參閲「投資服務之條款和條件」附表一A -海外證券交易服務條款及條件 ,包括海外證券交易服務 - 滬港通(滬股通)之額外條款及條件。除非另有界定,否則本文中的定義詞(在英文本中大寫)具有附表一A -海外證券交易服務條款及條件中為其規定的涵義。3.1 一般條款
(a) 在海外持有的資產
本行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包括海外證券)受有關海外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管轄,而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按其制訂的規則有所不同。因此,該等資產可能不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獲賦予的相同保障。(b) 期權交易的風險
期權交易的虧損風險極高。在某些情況下,客戶遭受的虧損可能超過其初期保證金。設置或有指令(如「止蝕盤」或「限價盤」)未必可避免虧損,因為市況或會令致不可能執行這類指令。客戶可能被本行催促於短期內補存額外保證金。若於規定時間內未存入所需金額,客戶可遭斬倉。客戶仍須為因此而引致其戶口的差欠負責。為此,客戶應於交易前研究及瞭解期權,並慎重考慮自己之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而決定此種交易是否合適。如客戶進行期權交易,客戶須瞭解行使及到期的程序,以及其於行使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c) 認股權證交易的風險
認股權證常常涉及較高的槓杆比率,因此,即使認股權證涉及的相關證券、結構性投資和交易資產的價格變動相對較小,仍可能導致認股權證價格有不成比例的大幅變動(不利的或有利的)。(d) 託管人和經紀風險
客戶資產可由本行真誠地指定的託管人或經紀或其他服務提供商或分託管人持有或交付以進行結算。這些人並不在本行控制範圍之內,故對於此等第三方託管人或經紀的任何性質的任何違約或者此等任何第三方為任何目的轉讓客戶資產所引起的任何性質的任何違約,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且在此等任何違約情況下,客戶的投資可能遭受全部或部分損失。客戶應熟悉本行代客戶進行國內外交易的金錢或其他財產所享有的保護,尤其在某一託管人或經紀無償付能力或破產的情況下享有的保護。客戶可追回其金錢及財產的程度取決於特定的法律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權區內,如可供分配的資產不足時,可被認定歸客戶所有的財產將與現金一起以相同方式按比例用於分配目的。(e) 國家風險
如果投資在受外國法律管轄的任何資產或投資是由受外國法律管轄的一方發行,或者如果交易是在其他司法權區的市場(包括與國內市場正式相連的市場)進行,則所投資金額及任何利潤或收益的收回或會因政府或其他官方機構施加的外匯管制、債務延期或其他行動而被減少、延遲或禁止。客戶應在交易之前就與客戶特定交易有關的任何規則進行查詢。客戶當地的監管機構將無法在已進行交易的其他司法權區內強制執行監管機構或市場的規則。客戶應在開始交易之前瞭解客戶可在本國司法權區及其他有關司法權區得到的不同種類的補救。本行為客戶就海外證券收到或持有的款項可能並非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的存款。如海外證券並非在任何証券市場(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認可期貨市場(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或現時由依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定的規則所規定的其他市場上掛牌或交易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它們可能不在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投資者賠償基金」)保護範圍之内。(f) 貨幣風險
在以外幣為單位的合約交易所產生的利潤或虧損(不論交易是在客戶本身所在司法權區還是其它司法權區進行),在需要將合約的貨幣單位折算成另一種貨幣時均會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g) 稅收
來自任何投資的所得或利潤均可能需要繳納發行人國家或投資交易所在國徵收的預扣稅、資本增值稅或其他稅項。尤其是,在現金股息及紅股發行的情況下,客戶可能須繳納國家稅務總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徵收的股息預提稅。在此情況下,除非發行人同意將客戶收到的所得或利潤補足,否則客戶將僅取得銷售或贖回投資後所得任何款項或收益減去適用法律要求的預扣稅、資本增值稅或其他稅項後所得的款項。對於透過本行進行的投資,客戶可能無法主張避免雙重徵稅稅條約項下的利益,亦無資格享受預扣稅扣減。與能夠享受條約利益或預扣稅扣減待遇的情形相比,無法主張避免雙重所得稅條約項下的利益或無資格享受預扣稅扣減將會增加就投資所繳納的稅款。(h) 海外費用及征費
海外證券買賣或須繳納適用法律項下的及由海外監管機構徵收的額外費用及征費。此等費用及征費的金額或會不時發生變化。客戶或會僅收到扣除此等費用及征費後的任何投資出售或贖回的付款或所得。(i)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本行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令,例如“止蝕”或“限價”指令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客戶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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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滬港通及深港通
(a)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CSIPF」)保護
投資者賠償基金
鑒於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並非在某一認可證券市場(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認可期貨市場(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 或現時由依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定的規則所規定的其他市場上掛牌或交易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它們將不在投資者賠償基金保護範圍之內。
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設立目的是向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與在香港境內的交易所買賣產品有關的違責事項(例如無償債能力、破產或清盤、違反信託、虧空、欺詐或不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任何國籍的投資者支付賠償。
就滬股通及深股通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由於滬港通之滬股通及深港通之深股通違責事項並不涉及聯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其他海外證券的投資者, 亦不在投資者賠償基金保護範圍之內。
有關投資者賠償基金的進一步資料,可參閱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網站。至於有關香港的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機構的資料,則可到證監會網站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記錄冊查詢。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滬港通機制下的滬股通及深港通機制下的深股通將不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之保護
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滬股通或深股通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滬股通或深股通,該券商並非中國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他們在中國內地不受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b) 人民幣貨幣風險
人民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管制(例如,外匯限制)。客戶將資金匯入中國內地或者從中國內地匯出的能力將受到適用法律的限制。無法保證人民幣的匯率不會貶值。
持有除人民幣以外的當地貨幣之香港及海外的客戶若投資於人民幣產品,由於要將當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貨幣風險。在兌換過程中,客戶亦將發生貨幣兌換費用。即使人民幣資產的價格在客戶買入及客戶贖回/賣出時保持不變,但如果人民幣貶值, 客戶亦會在將贖回/賣出所得兌換為本地貨幣時有所損失。(c) 額度用盡
每日額度用完時,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將繼續接受賣盤訂單。(d) 境外持股限制
滬港通及深港通機制下證券的交易、取得、處置和持有始終須遵守適用法律,其中包括規定了買入和持有限制的境外持股限制。此等限度及限制或會透過強制出售或其他方式限制客戶購買、認購或持有任何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者獲得關於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任何權益的能力,或者要求客戶從總體上或者在某一具體時點降低其在任何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中的持有水平,即使客戶個人的持有水平並未超出此等限度或限制。客戶可能因其限度、限制及/ 或強制出售遭受損失。(e) 交易日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中華通規則規定的相應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中國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情況。客戶應註意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或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價格波動的風險。(f)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那些將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存放於券商以外的客戶而言, 他們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本行不時獨自酌情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成功把該等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轉至券商賬戶中。只有已經交收之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方可在任何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日沽出。(g)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名單可有變化,某些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會被調出可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的合資格股票範圍。當某一股票由於任何原因被調出可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的合資格股票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應密切關註上交所、深交所和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h) 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及中華通規則
中華通規則或會不時修訂或變更,且或會受限於上交所及深交所及/或聯交所交易規則以及任何適用法律的任何修訂或變更。適用法律、中華通規則以及有關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和滬港通及深港通的任何其他適用有關規定仍在發展過程中,在適用法律、中華通規則和任何其他適用有關規定的範圍、適用及解釋方面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包括任何新的稅項、費用或徵費,以及滬港通條款及條件或深港通條款及條件所規定的安排是否為適用法律、中華通規則及/或其他適用有關規定所准許的問題。上交所及深交所或會要求聯交所要求本行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滬股通或深股通服務。上交所或深交所或會被關閉,或者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交易或會被暫停,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在監管機構釐定此等安排不被准許或者在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關於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有關規定或可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至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發生任何變化或者滬港通或深港通暫停交易或關閉(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的情況下,客戶可能遭受損失。例如,在中華通規則發生某些變化的情況下,客戶可能無法取得、處置或持有某種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其相關權益,而這可能影響客戶的投資組合或投資策略, 或者導致客戶蒙受損失。對於上述釐定或變化,或者該等釐定或變化的後果,本行不對客戶承擔責任。
此外,客戶或會發現其無法進行滬港通條款及條件和深港通條款及條件項下規定的某些類別或類型之交易,例如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之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孖展交易、價格高於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價格限額的訂單或與因價格限額而被暫停交易之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相關的訂單。
中國的適用法律和法規可能不同於聯交所掛牌證券所適用的規則及規例。作為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持有人,與相同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中國內地持有人或者與在聯交所掛牌的證券相比,客戶可能無法行使同等權利(例如代理表決權)。此外,亦無法保證香港結算會採取任何行動以執行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相關的任何權利,因此客戶亦持有有限追索權。此外,所有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須遵守相同的每手交易股數,而買盤均須以每手交易股數為單位,並遵守最大買盤股數。只有賣盤可進行碎股交易,且以不同的碎股賣盤匹配整手買盤,導致碎股交易的情況常見。與香港不同,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整手買賣盤和碎股買賣盤均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的同一平臺上匹配,且適用相同的股價。客戶或會發現無法以與取得或處置聯交所掛牌證券所採用的相同的程序或操作機制來取得或處置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客戶應閱讀、理解並接受所有相關規則及其任何修訂,並在需要時尋求獨立的專業諮詢意見。
本行、客戶、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特別參與者和非結算參與者(如適用)或任何第三方因或就滬股通或深股通、中華通結算服務(定義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一般規則) 、中華證券通系統(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則和規章)、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修訂或執行中華通規則/上交所或深交所規則或者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其於履行監督規管職責功能所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處理異常交易行為或活動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虧損或損失,香港結算、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i) 指令的限制
就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而言,客戶在聯交所規則之外亦將受到中華通規則、及上交所或深交所規則下的限制。因此,不符合中華通規則或上交所規則的客戶指令或會被本行拒絕或取消,並可能發生未執行部份或全部指令的情況。上交所或深交所可能不接受對指令的修訂,因此對於有關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指令的任何修改可能需要將待執行的指令取消並提交新指令。客戶在向本行發出指令之前應仔細閱讀並理解中華通規則,以避免指令被拒絕、取消或不執行的情況。(j) 披露義務
客戶或須遵守關於披露在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中所持權益的中國有關規定,並且在有關規定項下可能被禁止取得或處置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例如,在客戶在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中所持權益超過中國有關規定所載明之限額的情況下,客戶或須向中國監管機構披露客戶的資料及其權益持倉情況,並且或會於規定時限或適用法律不時規定時限內被禁止進一步取得或處置此等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或接受從取得、持有或處置其股票收取收益或其他回報。無法保證客戶可獲得關於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披露要求和相關交易限制的豁免,並且客戶自行負責遵守此等有關規定。本行並無義務以任何方式釐定任何有關規定下適用於客戶的披露義務或交易限制,亦無義務就該等義務或限制以任何方式為客戶提供諮詢意見或協助。(k) 中國結算失責風險
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面臨中國結算(作為中國境內的東道國中央結算對手)失責的風險,雖然此等風險被視為低風險。在中國結算失責的情況下,香港結算將本著誠信原則透過可以採用的法律渠道以及通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序(如適用)尋求從中國結算收回未清償的股票和錢款。香港結算將隨後按比例將所收回的股票或錢款分配給香港的結算參與人。在中國結算失責的情況下, 客戶或會無法收回其未獲清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股票和/或錢款。(l) 有關創業板股份的額外風險
在中華通規則之規範下, 只有符合中華通規則中所訂下的資格要求的投資者方可買入創業板股份。客戶須意識到創業板股份交易所牽涉的風險。創業板市場上的上市公司一般都處於發展中的初步階段, 並只有較小的經營規模, 較短暫的經營歷史及較幼嫩的商業模式, 而且表現一般會受更多不確定性及更大波動影響。因此, 與主板上的上市公司相比,創業板市場上的上市公司將較容易受到更大的市場波動及風險及更高的周轉比率所影響。因應該等公司的表現, 其股價可能會經歷較大波動。由於創業板市場暫時較少股份流通, 因此股價可能較容易受操控及在遇上市場投機的情況下較容易經歷更大波動。
在盈利及股本要求兩方面,創業板市場的規則及規定較主板市場及中小企業板寬鬆。客戶應先熟悉創業板市場的規則及規定,才決定投資於創業板股份。
客戶應先經過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較高的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此市場較適合專業或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如客戶不理解或不明白此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部份或創業板股份交易的性質及其牽涉的風險,客戶應尋求獨立的專業咨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