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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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亚洲)伙拍两大保险公司
为您提供全方位的财富及健康保障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作为友邦保险(国际) 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及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委任及授权的保险代理商,代销不同种类的人寿保险产品,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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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非投资相连长期保险的重要注意事项

友邦保险 (国际) 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非投资相连长期保险的重要注意事项

备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请参阅保险计划所载之具体承保内容、条款及细则及不保事项。

客户注意事项:
  1. 请注意,以上标有"#"符号的人寿保险计划是有储蓄成份。

  2. 部分保费将用作支付保险及相关费用。

  3. 若您不满意保单,您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的所有保费及保费征费。您需将由您签署的书面通知于冷静期内送达保险公司在香港的总办事处 (即将保单交付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或将《冷静期通知书》(说明保单已经可以领取,及「冷静期」的届满日) 交付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紧接起计的21个历日内,以较先者为准)。冷静期结束后, 若您在期满前取消保单, 预计的总现金价值可能少于您已付的保费总额。

  4. 人寿保险产品不等同定期存款,亦不是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声明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中介人牌照号码:FA3132)(「本行」)为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友邦」)及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富卫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分销人寿保险产品。相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保险公司之产品,而非本行之产品。友邦或富卫人寿为上述人寿保险产品的发行及承保人。友邦及富卫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授权及受其监管,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长期保险业务。有关人寿保险产品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详尽条款、主要风险、细则、不保事项、重要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友邦或富卫人寿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及保单文件及条款。友邦及富卫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客户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資料而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寿保险产品申请的权利。对于本行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 (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的中心职权范围),本行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然而,对于有关人寿保险产品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应由友邦或富卫人寿与客户直接解决。此网页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刊发,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购买任何保险产品之要约、建议或招揽。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 章)下的保险业(征费)规例(第41I章)及保险业(征费)(第41J章)令订明,由2018年1月1日起,保单持有人须向保险业监管局缴交「保费征费」,详情可浏览保监局网页。有关保监局的最新资料,请浏览https://www.ia.org.hk。有关保险投诉局的最新资料,请浏览https://www.icb.org.hk

风险披露

客户在投保前,应先阅读相关保险公司缮发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小册子、保险利益说明(如适用)及保单文件及条款以了解保险计划的数据及详情(包括但不限于详尽条款、细则、保障范围、不保事项、收费及产品风险)及考虑该保险产品是否切合个人需要。保单持有人须承受相关保险公司的信贷风险。

就人寿保险而言,保险计划有机会包含储蓄成分。部分保费将用作支付保险及相关费用。若客户并非完全满意保单,客户有权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并获退还已缴的相关保费及保费征费。为行使该权利,相关保险公司的香港总办事处须于冷静期内(即是将保单交付予保单持有人或其指定代表后,或将《冷静期通知书》(说明保单已经可以领取,及「冷静期」的届满日)交付予保单持有人或其指定代表后,紧接起计的21 个历日内,以较先者为准) 收到由客户签署的取消保单通知书。冷静期结束后,若客户在保单期满前取消保单,其退保价值可能少于客户已付的保费总额。